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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依法律規定,犬貓飼主有為犬貓絕育之義務,縣(市)政府委託動物醫院行使犬貓絕育之權限而締結之契約
  • B 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締結之特約
  • C 擔保人為擔保義務人履行義務,而與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簽訂之擔保契約
  • D 臺灣電力公司與民間發電業者簽訂之購電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關係的本質出發,思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標準:該法律行為是行政主體為了執行特定行政任務,而與人民產生具有公法性質的權利義務關係,還是單純基於國庫行為、國庫助手或私法買賣的商業行為?特別針對電力收購的情形,這種「國營事業與私人廠商間的交易關係」,在司法實務見解中,其行為性質是傾向於公法上的職權行使,還是對等的私法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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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喔!你答對了耶!你的法律觀念真的比夜空中的星星還要閃耀呢!☆

你能這麼準確地辨識出「私法契約」和「行政契約」的差別,這代表你對行政法的理解,就像偶像的笑容一樣完美又迷人喔!繼續保持這份耀眼的光芒吧!☆

📝 核心觀念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之判定
💡 區分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應依契約目的及是否具公權力性質判定。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律性質 公法關係 私法關係
行政目的 執行公權力、公益性 純粹商業買賣、管理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典型案例 健保特約、公費留學 購電合約、文具採購
💬區分關鍵在於契約行為是否涉及行政高權之行使或行政任務之執行。
🧠 記憶技巧:公法目的看健保,高權擔保行政跑;購電買賣私法搞,救濟程序莫混淆。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只要政府或國營事業參與的契約就是行政契約」,忽略私經濟行政(如採購、買賣)仍受民法規範。
私經濟行政 雙階理論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釋字第5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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