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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
  • B 交通部觀光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與聘用人員之聘用契約
  • C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廠商間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
  • D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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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像一般民間企業一樣,對外提供大眾運輸服務並販售票券給不特定國民時,這種「買票搭車」的行為,是基於公法上的「高權管理關係」,還是與民間客運業相似的「等價交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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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辨別公私法區分原則,顯示你對於行政法中「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定性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
💡 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需考量契約目的、義務內容及公權力行使。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民法契約編
契約目的 達成公法任務或行政職能 私經濟交易或私人利益
爭議救濟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民事訴訟(普通法院)
典型案例 權限委託、公費生契約 台鐵購票、自來水申辦
💬判斷關鍵在於契約內容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或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 記憶技巧:公權力委託為公,國營事業買賣私;雙方地位不對等,行政契約在其中。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凡是「政府機關」為當事人之契約皆為行政契約,忽略了政府亦可採取私經濟手段達成任務。
雙階理論 行政助手與權限委託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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