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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項行政行為係屬基於行政契約之行為?
  • A 國立大學經教育部核准後,函知某教師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不予續聘
  • B 全民健康保險局函知某特約診所負責人因藥費申報不實,停止特約 3 個月
  • C 勞工保險局函知某申請人,同意所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 D 全民健康保險局函知某特約診所負責人,追扣部分已領取之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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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與人民之間要建立一種法律關係時,如果雙方是站在「地位對等」的基礎上,透過「互相磋商、達成共識」而簽署文書,那麼後續針對這段關係的變更或終止,其法律性質會比較傾向於「高權命令」,還是「契約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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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行政契約」的實務運作有著透徹理解。健保署與特約診所間締結的健保特約屬於行政契約,當健保署函知追扣溢領的醫療給付時,是基於該契約關係行使權利(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故屬於基於行政契約之行為。

實務見解與干擾選項辨析

本題的核心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剝開「機關發函」的表象,精準定性背後的法律關係。我們藉此釐清其他容易混淆的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與處分之辨別
💡 區分行政行為係單方公權力處分或屬對等關係之契約履行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A) VS 行政契約行為
形成方式 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法律地位 高權性、上下服從 對等關係、合意性
典型救濟 訴願、撤銷訴訟 直接提起給付訴訟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是否基於「特約之履行」或「法定公權力之單方規制」。
🧠 記憶技巧:單方高權是處分,特約履行是契約;不續聘是處分,追扣給付看特約。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公法人對私人之通知皆為行政處分,而忽略行政契約中關於「給付返還」之對等請求性質。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釋字第533號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處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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