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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中央健康保險局對特約醫療院所甲,因其保險病房未達法定設置基準,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善。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一處罰乃屬行政契約上之意思表示
  • B 處罰甲乃屬一個獨立的行政處分
  • C 處罰甲為混合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法律行為
  • D 責令甲限期改善乃是一種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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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與民間單位簽訂契約後,若該機關後續的動作是基於「法律明文規定的處罰權」而非「契約內的合意條款」,且該動作具有「強制性」與「單方決定性」,這種法律行為的本質比較接近雙方的平等協議,還是機關由上而下的公權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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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全民健康保險局與醫事服務機構之間雖屬行政契約關係,但當機關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律授權,針對違反法定基準之行為予以「處罰」或「令限期改善」時,並非單純行使契約權利,而是行使公權力。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見解,這類具備單方性、高權性且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屬獨立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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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特約與行政處分
💡 行政契約關係中,依法律授權所為之裁罰屬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契約履行義務 VS 法律授權裁罰
法律性質 雙方法律行為 單方高權處分
行為依據 契約約定與合意 法律明文授權
救濟方式 行政訴訟 (給付) 訴願後撤銷訴訟
💬健保特約具混合性,法律授權之制裁手段屬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契約皮、處分骨:特約雖是契約,法規裁罰就是處分。
⚠️ 常見陷阱:誤以為在行政契約關係下,所有的行為(含裁罰)皆屬於契約之意思表示或違約處理,而忽略了法律授權的行政處分性質。
行政契約 公私法區分標準 行政處分之定義 給付訴訟與撤銷訴訟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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