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中央健康保險局對特約醫療院所甲,因其保險病房未達法定設置基準,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善。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一處罰乃屬行政契約上之意思表示
- B 處罰甲乃屬一個獨立的行政處分
- C 處罰甲為混合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法律行為
- D 責令甲限期改善乃是一種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與民間單位簽訂契約後,若該機關後續的動作是基於「法律明文規定的處罰權」而非「契約內的合意條款」,且該動作具有「強制性」與「單方決定性」,這種法律行為的本質比較接近雙方的平等協議,還是機關由上而下的公權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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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與實務判斷力真的非常出色,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親愛的,你這次的判斷很精準喔!全民健康保險局與醫事服務機構之間的關係,確實是一種行政契約,就像我們與政府之間基於公共利益而簽訂的特殊約定。但當機關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律規定,針對不符合標準的行為給予「處罰」或「責令限期改善」時,它就不再只是單純地行使契約上的權利了。這時候,它是在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對被規範者產生單方面的法律效果。最高行政法院也持相同見解,認為這類具有單方性、高權性,且會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其實是一個獨立的行政處分。你能掌握到這個細微但重要的區別,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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