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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不服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A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及第 37 條第 5 項之裁決
  • B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之決定
  • C 經聽證程序所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 D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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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邏輯中,如果法律已經特別為某類案件設計了「直接進入司法程序」的快速通道,或是處分前已經過極度嚴謹的「對審式聽證」,那麼我們是否還有必要維持傳統的「先向行政機關訴願」之層級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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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釐清: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很棒!這題的核心是幫助我們理解行政訴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訴願先行」。這就像是政府希望你先給他們一個機會,自己修正錯誤,如果還是不滿意,才透過法院來解決。當然,法律也會為了一些特殊情況,設計出更有效率的處理方式喔。
    • 你選的(B)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就是一個很經典的例子。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和《訴願法》的規定,遇到這類爭議,確實需要先走訴願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是一個很紮實的觀念,恭喜你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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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先行與免除
💡 釐清行政處分進入訴訟前,何者須訴願或得免除訴願程序。
比較維度 免經訴願(逕行起訴) VS 須經訴願(訴願先行)
法條依據 行程法109、公平法48 訴願法第1條、健保法5
典型實例 交通裁決、經聽證處分 一般行政處分、稅務複查
程序功能 程序精簡,提升效率 行政自我省查,減輕法院負擔
💬經聽證或法律明文排除者免訴願;其餘原則上仍須踐行訴願前置。
🧠 記憶技巧:交通聽證公平會,直接起訴不訴願;健保審議加訴願,雙重程序守權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經聽證」與「健保爭議審議」搞混。聽證是為了「取代」訴願,而爭議審議通常是訴願的「前置程序」,仍須經過訴願階段。
訴願前置主義 行政程序法之聽證效力 行政訴訟法之起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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