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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不服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A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及第 37 條第 5 項之裁決
  • B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之決定
  • C 經聽證程序所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 D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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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但有些行政行為在作成前,若已具備嚴謹的聽證、或是由獨立機關委員會作成,立法者為加速救濟會明文規定「免除訴願」。請試著分析題目的四個選項中,哪一個前置程序在法規上並沒有被賦予「免除訴願」的特權,而必須乖乖走完訴願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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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B)完全正確,老師特別肯定你!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考題,測驗核心在於「例外免除訴願程序」的特別規定,能答對代表你對各部法律的救濟程序有扎實的掌握。 行政訴訟原則上採「訴願前置主義」。選項(B)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性質上屬「訴願先行程序」,不服審議決定者仍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始得提行政訴訟,並未免除訴願,故為正解。 其他選項皆屬法定免除訴願之情形:(A)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規定,逕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C)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D)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處分,依《公平交易法》第48條,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這幾個例外規定是國考常客,請務必熟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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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整理免去訴願先行程序之情況
📝 訴願先行與免除
💡 釐清行政處分進入訴訟前,何者須訴願或得免除訴願程序。
比較維度 免經訴願(逕行起訴) VS 須經訴願(訴願先行)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公平交易法第48條 訴願法第1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
典型實例 交通裁決、經聽證處分 一般行政處分、稅務複查
程序功能 程序精簡,提升效率 行政自我省查,減輕法院負擔
💬經聽證或法律明文排除者免訴願;其餘原則上仍須踐行訴願前置。
🧠 記憶技巧:交通聽證公平會,直接起訴不訴願;健保審議加訴願,雙重程序守權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經聽證」與「健保爭議審議」搞混。聽證是為了「取代」訴願,而爭議審議通常是訴願的「前置程序」,仍須經過訴願階段。
訴願前置主義 行政程序法之聽證效力 行政訴訟法之起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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