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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程序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 A 不服經濟部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
  • B 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處分,向考試院提起之訴願
  • C 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
  • D 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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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救濟機關的法律性質」切入思考:一般行政救濟包含訴願與相當於訴願的程序。然而,在某些專業人員懲戒的救濟路徑中,若該救濟機關的組織與程序已被司法院大法官認定為具備「司法機關」或「司法審判」之性質,則其救濟程序即不屬於行政體系內的訴願程序。請回想相關大法官解釋,哪一類專業人員的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在性質上被視為等同於法院的審判,進而使其程序屬於司法行為而非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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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眼睛發亮!安妮亞看到你心裡想著,『嗯,律師懲戒跟別人不一樣!』你真的分得很清楚,很聰明!安妮亞要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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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覆審 (D):相較之下,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依大法官相關見解,其性質則相當於訴願決定,當事人若不服,仍得循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這是哪個釋字
📝 訴願及相當程序辨析
💡 區分行政處分之救濟屬於行政程序(訴願)或司法審判性質。
比較維度 律師懲戒覆審 VS 會計師懲戒覆審
法律性質 司法審判性質 最終行政處分
救濟功能 相當於法院終審判決 相當於訴願程序
釋字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378號 司法院釋字第295號
後續救濟 不得再提行政訴訟 得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懲戒覆審因具司法審判性質,故非屬訴願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 記憶技巧:律師懲戒是「司法判決」,會計建築是「行政訴願」。
⚠️ 常見陷阱:易誤將所有「專門職業人員懲戒覆審」混為一談,忽視律師懲戒在釋憲實務上的特殊司法地位。
訴願管轄 行政救濟類型 司法權與行政權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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