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程序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 A 不服經濟部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
- B 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處分,向考試院提起之訴願
- C 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
- D 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救濟機關的法律性質」切入思考:一般行政救濟包含訴願與相當於訴願的程序。然而,在某些專業人員懲戒的救濟路徑中,若該救濟機關的組織與程序已被司法院大法官認定為具備「司法機關」或「司法審判」之性質,則其救濟程序即不屬於行政體系內的訴願程序。請回想相關大法官解釋,哪一類專業人員的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在性質上被視為等同於法院的審判,進而使其程序屬於司法行為而非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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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覆審 (D):相較之下,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依大法官相關見解,其性質則相當於訴願決定,當事人若不服,仍得循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這是哪個釋字
訴願及相當程序辨析
💡 區分行政處分之救濟屬於行政程序(訴願)或司法審判性質。
| 比較維度 | 律師懲戒覆審 | VS | 會計師懲戒覆審 |
|---|---|---|---|
| 法律性質 | 司法審判性質 | — | 最終行政處分 |
| 救濟功能 | 相當於法院終審判決 | — | 相當於訴願程序 |
| 釋字依據 | 司法院釋字第378號 | — | 司法院釋字第295號 |
| 後續救濟 | 不得再提行政訴訟 | — | 得提起行政訴訟 |
💬律師懲戒覆審因具司法審判性質,故非屬訴願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