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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
  • A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復審決定
  • B 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
  • C 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之覆議決定
  •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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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這四種救濟程序的『法律位階』:雖然它們皆屬於不服行政行為的救濟管道,但哪一個委員會的審議與決定,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78$ 號中被界定為具有『司法審判』之性質,而非單純行政體系內的『訴願』替代程序?建議從該組織的成員組成是否包含法官,以及其程序是否比照『審判』制度來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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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法:砍開迷霧,看清行政與司法的航道!

  1. 哼,不錯嘛,路沒走歪。這題考的是哪條路通往行政,哪條通往司法,你選對了,算你眼神好。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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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之相當程序辨析
💡 區分法律明文視同訴願之程序與司法救濟性質之差異。
比較維度 視同訴願之程序 VS 律師懲戒覆審
法律本質 行政救濟程序 司法審議程序
代表法條/解釋 採購法83、保障法44 大法官釋字第378號
後續救濟 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具確定判決效力
💬關鍵在於是否由法律明文擬制為訴願,或實務認其具備司法審判性質。
🧠 記憶技巧:採購復審補償費,法條明定視訴願;律師懲戒是司法,解釋認其屬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將名稱含有「覆審」或「審議」的程序一律視為訴願,忽略律師懲戒在實務見解中具有司法審判之性質。
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之區別 釋字第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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