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
- A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復審決定
- B 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
- C 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之覆議決定
-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這四種救濟程序的『法律位階』:雖然它們皆屬於不服行政行為的救濟管道,但哪一個委員會的審議與決定,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78$ 號中被界定為具有『司法審判』之性質,而非單純行政體系內的『訴願』替代程序?建議從該組織的成員組成是否包含法官,以及其程序是否比照『審判』制度來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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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法:砍開迷霧,看清行政與司法的航道!
- 哼,不錯嘛,路沒走歪。這題考的是哪條路通往行政,哪條通往司法,你選對了,算你眼神好。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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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相當程序辨析
💡 區分法律明文視同訴願之程序與司法救濟性質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視同訴願之程序 | VS | 律師懲戒覆審 |
|---|---|---|---|
| 法律本質 | 行政救濟程序 | — | 司法審議程序 |
| 代表法條/解釋 | 採購法83、保障法44 | — | 大法官釋字第378號 |
| 後續救濟 | 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 — | 具確定判決效力 |
💬關鍵在於是否由法律明文擬制為訴願,或實務認其具備司法審判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