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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下列何者救濟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
  • A 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
  • B 被保險人不服保險人核定案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申請審議
  • C 義務人不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而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 D 律師對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之懲戒不服而依律師法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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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救濟程序設計的目的是為了『簡化流程』,讓當事人在不經過正式『訴願』的情況下,就能直接向法院尋求最終救濟,那麼這種程序在行政法救濟階層中,應該被賦予什麼樣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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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義務人不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而聲明異議的救濟程序,在性質上相當於訴願程序。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從法條明文可知,當執行機關接獲聲明異議且認為無理由時,必須將案件送交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來作成決定。此種交由上級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並作成決定的救濟途徑,與訴願程序中由上級機關管轄審查的制度設計與功能相當,因此行政執行法上的聲明異議程序即相當於訴願程序,故選項C正確。

📝 相當於訴願程序之救濟
💡 區分行政救濟中替代訴願或先行於訴願之特殊程序
比較維度 訴願先行程序 (如復查) VS 相當於訴願 (如執行異議)
法律性質 訴願前的前置過濾 行政內部最終救濟
後續救濟 原則上仍須經過訴願 不服決定逕行起訴
典型範例 稅捐復查、健保審議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前者為訴願的「前奏」,後者則為訴願的「分身」或「替代品」。
🧠 記憶技巧:先行復查與審議,執行異議當訴願,律師覆審是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訴願先行程序」(復查、審議)與「相當於訴願程序」(執行異議)兩者觀念混淆,前者是訴願前的必經階梯,後者是直接取代訴願階梯。
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執行法第9條 釋字第378號 行政救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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