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準用下列何種規定?
- A 強制執行法
- B 刑事訴訟法
- C 民事訴訟法
- D 行政訴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執行程序中,若涉及必須由「法院」介入裁定的高度強制處分(如剝奪人身自由),當法條要求針對該法院裁定進行救濟(抗告)時,在沒有專門規定的情況下,我國法律體系中哪一部法典被視為規範「法院救濟程序」最基礎、最悠久的母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核心法條!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執行程序中,關於權利救濟程序的法律準用依據。當法院針對拘提(Arrest)或管收(Detention)作出裁定時,由於這涉及憲法層次的人身自由限制,其救濟程序必須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而你準確辨識出了民事救濟體系的角色。
拘提管收裁定之救濟程序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之規定,若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最關鍵的法理在於,該條項明文規定其程序應「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雖然行政執行屬於公法行為,但立法者考量行政執行中關於金錢給付的強制手段,其本質與民事強制執行高度相似,因此在救濟程序的設計上,選擇了成熟的民事訴訟法作為準據法,而非行政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4
民事訴訟法的哪些條文
民法刑法中都有抗告嗎?聲明異議呢?
民法刑法中都有抗告嗎?聲明異議呢?
為何小卡有寫到強制執行法?
行政執行管收裁定之抗告
💡 行政執行拘提管收裁定之救濟,經兩次準用後適用民事訴訟法。
🔗 裁定抗告之法律準用邏輯
- 1 第一階:行政執行法 — 第17條第10項明定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 2 第二階:強制執行法 — 第30-1條明定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 3 最終階:民事訴訟法 — 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執行中『程序爭議』(聲明異議)與『人身裁定』(抗告)的救濟途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