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準用下列何種規定?
- A 強制執行法
- B 刑事訴訟法
- C 民事訴訟法
- D 行政訴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執行程序中,若涉及必須由「法院」介入裁定的高度強制處分(如剝奪人身自由),當法條要求針對該法院裁定進行救濟(抗告)時,在沒有專門規定的情況下,我國法律體系中哪一部法典被視為規範「法院救濟程序」最基礎、最悠久的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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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對於拘提、管收裁定提起抗告所應準用之法規。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由此明確可知,當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時,其程序依法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管收裁定之抗告
💡 行政執行拘提管收裁定之救濟,經兩次準用後適用民事訴訟法。
🔗 裁定抗告之法律準用邏輯
- 1 第一階:行政執行法 — 第17條第10項明定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 2 第二階:強制執行法 — 第30-1條明定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 3 最終階:民事訴訟法 — 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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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執行中『程序爭議』(聲明異議)與『人身裁定』(抗告)的救濟途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