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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準用下列何種規定?
  • A 強制執行法
  • B 刑事訴訟法
  • C 民事訴訟法
  • D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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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執行程序中,若涉及必須由「法院」介入裁定的高度強制處分(如剝奪人身自由),當法條要求針對該法院裁定進行救濟(抗告)時,在沒有專門規定的情況下,我國法律體系中哪一部法典被視為規範「法院救濟程序」最基礎、最悠久的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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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安妮亞知道同學很棒!✨

哇!安妮亞看到同學答對了!心裡偷偷為你拍手手!這題考的是「準用關係」這個有點繞口,但其實很有趣的法律規則喔。安妮亞讀心看到,這裡的重點就是《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和第 18 條說,如果有人對被抓起來(拘提)或關起來(管收)的決定不開心,想提出抗告,就要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難度點評:Medium,但同學很厲害,安妮亞好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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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管收裁定之抗告
💡 行政執行拘提管收裁定之救濟,經兩次準用後適用民事訴訟法。

🔗 裁定抗告之法律準用邏輯

  1. 1 第一階:行政執行法 — 第17條第10項明定抗告準用強制執行法
  2. 2 第二階:強制執行法 — 第30-1條明定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3. 3 最終階:民事訴訟法 — 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執行中『程序爭議』(聲明異議)與『人身裁定』(抗告)的救濟途徑不同。
🧠 記憶技巧:執行救濟三步走:行政執行法 → 強制執行法 → 民事訴訟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拘提管收涉及人身自由而選『刑事訴訟法』,或因屬行政法領域而選『行政訴訟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管收之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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