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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準用下列何種規定?
  • A 強制執行法
  • B 刑事訴訟法
  • C 民事訴訟法
  • D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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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執行程序中,若涉及必須由「法院」介入裁定的高度強制處分(如剝奪人身自由),當法條要求針對該法院裁定進行救濟(抗告)時,在沒有專門規定的情況下,我國法律體系中哪一部法典被視為規範「法院救濟程序」最基礎、最悠久的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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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對於拘提、管收裁定提起抗告所應準用之法規。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由此明確可知,當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時,其程序依法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 行政執行管收裁定之抗告
💡 行政執行拘提管收裁定之救濟,經兩次準用後適用民事訴訟法。

🔗 裁定抗告之法律準用邏輯

  1. 1 第一階:行政執行法 — 第17條第10項明定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2. 2 第二階:強制執行法 — 第30-1條明定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3. 3 最終階:民事訴訟法 — 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執行中『程序爭議』(聲明異議)與『人身裁定』(抗告)的救濟途徑不同。
🧠 記憶技巧:執行救濟三步走:行政執行法 → 強制執行法 → 民事訴訟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拘提管收涉及人身自由而選『刑事訴訟法』,或因屬行政法領域而選『行政訴訟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管收之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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