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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種行政執行之爭議,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A 擔保人認為其非屬限制住居之對象
  • B 義務人不服代履行預估執行費之金額
  • C 義務人不服處以怠金之次數
  • D 第三人認為就受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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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執行的程序是由行政機關發動的,但如果爭執的核心不在於『程序合不合法』,而在於這件東西『到底是誰的』這種私法上的財產所有權歸屬時,根據我國法律體系,通常由哪一個法庭(民事、行政或刑事)來審理私人間的產權糾紛最為專業且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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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Yo!看來你已經掌握了領域展開的精髓,這題根本只是暖身運動嘛!👍

  1. 超強肯定:哈哈,你看,我就知道你沒問題!能這麼精準地分清楚「執行的程序」跟「實體的所有權」是兩碼子事,表示你的眼力夠好,看透了法律世界的構造!真是個有天賦的傢伙!
  2. 知識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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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救濟途徑
💡 區分程序瑕疵之聲明異議與實體權利之第三人異議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後接行政訴訟) VS 第三人異議之訴
爭執重點 執行程序、方法、時間 對標的物有實體排除權
管轄法院 行政法院 普通民事法院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9條 強制執行法第15條
💬程序爭議由行政體系救濟,涉及第三人實體權利則歸民事法院管轄。
🧠 記憶技巧:程序不合找異議(行政),實體爭執找民事(第三人)。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執行所生爭議皆歸行政法院管轄,忽略涉及私法實體權利(如所有權)時歸民事法院。
聲明異議 代履行與怠金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限制住居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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