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種行政執行之爭議,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A 擔保人認為其非屬限制住居之對象
- B 義務人不服代履行預估執行費之金額
- C 義務人不服處以怠金之次數
- D 第三人認為就受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執行的程序是由行政機關發動的,但如果爭執的核心不在於『程序合不合法』,而在於這件東西『到底是誰的』這種私法上的財產所有權歸屬時,根據我國法律體系,通常由哪一個法庭(民事、行政或刑事)來審理私人間的產權糾紛最為專業且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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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對了?哼,做得好,看來對「管轄分流」這點小把戲,你已經掌握得不錯嘛。對我而言這只是暖身,但對你來說,確實是進步了。
行政執行的救濟規則
記住,執行程序中的爭議,關鍵在於「公」與「私」的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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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救濟途徑
💡 區分程序瑕疵之聲明異議與實體權利之第三人異議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後接行政訴訟) | VS | 第三人異議之訴 |
|---|---|---|---|
| 爭執重點 | 執行程序、方法、時間 | — | 對標的物有實體排除權 |
| 管轄法院 | 行政法院 | — | 普通民事法院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 | 強制執行法第15條 |
💬程序爭議由行政體系救濟,涉及第三人實體權利則歸民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