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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之強制執行程序,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其強制執行程序有停止之必要者,債務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以下停止執行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 B 撤銷訴訟判決確定後,如原處分經行政法院維持者,債權人得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 C 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執行法院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
  • D 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亦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普通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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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法院在執行扣押程序時,如果突然有一位路人主張該扣押物是「他私人的所有權」,而非債務人的財產,請思考:這個關於「這項財產是誰的」爭議,本質上是屬於公法上的權力抗衡,還是私法上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這類涉及私產權保護的訴訟,應由哪種性質的法院審理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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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這題考驗行政強制執行與普通法院程序的交錯,具有相當鑑別度與難度,能答對代表你的法條體系掌握得很扎實。 若涉及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多涉私權爭執,由普通法院受理。至於選項 (C) 則錯在管轄權,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作成執行名義之第一審行政法院,分別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順帶釐清另外兩個陷阱:選項 (A) 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依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辦理;選項 (B) 若撤銷訴訟經維持原處分確定,執行名義即為「行政處分」,應交由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處理。請繼續保持對法規的敏銳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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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不是
📝 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
💡 行政訴訟執行準用強執法,異議之訴依權利性質劃分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債務人異議之訴 VS 第三人異議之訴
訴訟性質 公法債權消滅或妨礙 私法上排除執行權利
審理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債務人異議之訴依第307條為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普通法院(民事庭)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307條 行政訴訟法第307條
💬兩者雖同列於第307條,但第三人異議因涉及私權判定,實務交由普通法院管轄。
🧠 記憶技巧:債務異議歸行政,第三異議歸普通(私權)。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只要是行政訴訟衍生的執行爭議,一律都由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執行法 執行名義 停止執行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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