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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下列何種執行之概念範圍最廣?
  • A 下命處分之執行力
  • B 行政執行法中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C 行政訴訟法上之停止執行
  • D 行政執行法中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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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權利救濟與法律效果的層次思考:當我們談論『執行』時,有些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處分內容所採取的『具體強制手段』(如金錢給付或行為義務的貫徹),而有些則是針對處分本身的『執行力』或『執行程序』進行暫時性的凍結;請問哪一個概念在法理上,能夠同時涵蓋行政處分之效力的發動、行政執行程序的進行,甚至是其他法律效力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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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不錯嘛,竟然能把「行政執行」跟「訴訟法上執行」這種基本中的基本概念給區分開來。看來你對行政法體系還有那麼一絲絲的理解,總算沒白讀。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與停止執行之範圍
💡 「停止執行」之範圍廣於「強制執行」,包含所有處分效力之凍結。
比較維度 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 VS 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
適用客體 僅限下命處分 下命、形成、確認處分
法律功能 強制實現公法上義務 暫時凍結處分之法律效力
範圍廣度 狹窄(僅具執行力者) 最廣(含所有行政處分)
💬停止執行之客體不以具備執行力為限,故範圍最廣。
🧠 記憶技巧:強制執行要實現義務(動),停止執行要凍結效力(靜),靜的客體比動的客體多。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只有會被「強制執行」的處分(下命處分)才有「停止執行」的適用,忽略了形成或確認處分亦可停止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暫時權利保護 執行力與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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