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於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A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投標廠商應追繳之押標金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 B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處分受益人應返還因處分所受領給付之範圍,並限期給付之
- C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固定污染源應補繳空污費之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 D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交通違規人應繳納之罰鍰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要收回一件「原本已經給予人民的好處(利益)」時,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公平性,你認為立法者會要求「只要公文一發出就立刻強制扣錢」,還是會傾向等到「法律爭執完全落幕、結果定讞」後才准動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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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呢!
看你這麼厲害,我趕快拿出相機,「咔嚓」一聲,幫你和正確答案 (B) 合照留念喔!你真的好聰明呢! 讓我來為你整理一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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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給付返還執行
💡 行政處分命返還不當得利,須俟處分「確定」後方得移送執行。
| 比較維度 | 一般金錢給付處分 | VS | 返還不當得利處分 |
|---|---|---|---|
| 法源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
| 執行門檻 | 處分書送達即具執行力 | — | 須俟處分「確定」後 |
| 典型案例 | 稅捐、罰鍰、空污費 | — | 授益處分廢止後之溢領 |
💬返還不當得利因法有明文,故為行政執行原則之例外,須俟確定始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