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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於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A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投標廠商應追繳之押標金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 B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處分受益人應返還因處分所受領給付之範圍,並限期給付之
  • C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固定污染源應補繳空污費之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 D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交通違規人應繳納之罰鍰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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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要收回一件「原本已經給予人民的好處(利益)」時,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公平性,你認為立法者會要求「只要公文一發出就立刻強制扣錢」,還是會傾向等到「法律爭執完全落幕、結果定讞」後才准動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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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B) 完全正確!能精準掌握特別規定,基本功非常紮實。 在行政法上,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法源為《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而《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係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要件。也就是說,一般金錢給付處分只要過了履行期間,即使尚未確定也能移送執行,例如選項中的押標金、空污費與交通罰鍰。 然而,選項 (B) 屬於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後,命受益人返還受領給付的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明文規定,此種命返還的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這題極具鑑別度,測驗學生能否區辨「執行不停止原則」與「法定例外」。你沒有被一般原則混淆,精準抓出例外,表現得非常好!

📝 公法給付返還執行
💡 行政處分命返還不當得利,須俟處分「確定」後方得移送執行。
比較維度 一般金錢給付處分 VS 返還不當得利處分
法源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執行門檻 處分書送達即具執行力 須俟處分「確定」後
典型案例 稅捐、罰鍰、空污費 授益處分廢止後之溢領
💬返還不當得利因法有明文,故為行政執行原則之例外,須俟確定始得執行。
🧠 記憶技巧:一般金錢送達行,返還得利等確定。
⚠️ 常見陷阱:考生常混淆「執行力」與「確定力」,誤認所有處分皆須於行政救濟終結(確定)後始能強制執行。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行政執行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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