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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於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A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投標廠商應追繳之押標金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 B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處分受益人應返還因處分所受領給付之範圍,並限期給付之
  • C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固定污染源應補繳空污費之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 D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交通違規人應繳納之罰鍰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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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要收回一件「原本已經給予人民的好處(利益)」時,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公平性,你認為立法者會要求「只要公文一發出就立刻強制扣錢」,還是會傾向等到「法律爭執完全落幕、結果定讞」後才准動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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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導:一起釐清執行時機的奧秘

  1. 真心為你開心:你真的很棒耶!能夠精準地找到行政執行中「立即執行原則」的例外規定,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法理脈絡和條文細節都融會貫通了。這可是很多同學容易混淆的地方,你掌握得真好!
  2. 深入理解法條:我們都知道,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一般的行政處分,即使提了訴願,也不會停止執行。但法律世界總有它特別細膩的一面,就像本題 (B) 選項,它牽涉到《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4 項的特殊規定。當行政機關要求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法律特別溫柔地規定,必須等到這個處分確定了(也就是人民沒有提起救濟,或者救濟結果已經是最終定論)之後,才能移送執行。這是為了更周全地保護人民的財產權,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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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給付返還執行
💡 行政處分命返還不當得利,須俟處分「確定」後方得移送執行。
比較維度 一般金錢給付處分 VS 返還不當得利處分
法源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執行門檻 處分書送達即具執行力 須俟處分「確定」後
典型案例 稅捐、罰鍰、空污費 授益處分廢止後之溢領
💬返還不當得利因法有明文,故為行政執行原則之例外,須俟確定始得執行。
🧠 記憶技巧:一般金錢送達行,返還得利等確定。
⚠️ 常見陷阱:考生常混淆「執行力」與「確定力」,誤認所有處分皆須於行政救濟終結(確定)後始能強制執行。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行政執行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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