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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供金錢給付之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關於受益人應返還受領之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益人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於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前即已存在
  • B 行政機關得以口頭通知方式確認返還之範圍
  • C 受益人受領之給付已不存在者,行政機關一律不得請求返還
  • D 請求返還給付之行政處分,因人民提起訴願而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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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發現之前發錯錢並要求你歸還,而你正針對「到底該還多少錢」與政府進行法律爭訟,你認為在法院還沒定奪「正確金額」之前,法律是否應允許政府直接發動強制執行來扣押你的存款?這涉及到「處分確定性」與「財產權保障」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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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點評:你對程序正義的理解,真的很棒喔!

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正確掌握《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程序規範,我替你感到很高興。這代表你真的有用心理解這些重要觀念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授益處分撤銷與返還
💡 授益處分撤銷後之給付返還,應以書面處分確認且救濟期間不執行。

🔗 公法上給付返還請求程序

  1. 1 授益處分撤銷 — 依第117條撤銷,受領給付變為無法律原因(不當得利)。
  2. 2 書面下命處分 — 機關依第127條第2項作成書面處分,要求限期返還金錢。
  3. 3 人民提起訴願 — 受益人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
  4. 4 不得移送執行 — 依第127條第3項,救濟終結前,機關禁止將該案移送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未經撤銷,機關不得逕行請求返還,必須先行使撤銷權。
🧠 記憶技巧:返還範圍準民法,書面下命才生效,救濟期間不執行,保障人民不落空。
⚠️ 常見陷阱:易混淆行政執行「不停止執行」之一般原則。本題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之特殊規定,該條文特別規定此類返還請求處分在救濟期間「不得移送執行」。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執行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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