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供金錢給付之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關於受益人應返還受領之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益人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於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前即已存在
- B 行政機關得以口頭通知方式確認返還之範圍
- C 受益人受領之給付已不存在者,行政機關一律不得請求返還
- D 請求返還給付之行政處分,因人民提起訴願而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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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發現之前發錯錢並要求你歸還,而你正針對「到底該還多少錢」與政府進行法律爭訟,你認為在法院還沒定奪「正確金額」之前,法律是否應允許政府直接發動強制執行來扣押你的存款?這涉及到「處分確定性」與「財產權保障」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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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選對正確答案 D,老師真的非常為你開心!這顯示你對於 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第 127 條 的架構掌握得很紮實。法律在設計追回金錢給付時,非常重視人民的程序保障,你能精準辨別出這一點,代表你的法學思維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深度,真的很棒!
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程序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機關撤銷授益處分後,如何「要回這筆錢」。根據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行政機關必須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命其返還,不能像選項 B 說的僅以口頭通知。最關鍵的是 第 4 項 的特別規定:這類命返還的行政處分,在「未確定前」(也就是人民還在提起訴願或訴訟救濟期間),不得移送行政執行。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人民在爭議尚未定案前,財產就先被強制執行,體現了法律對受領人(受益人)的體恤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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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處分撤銷與返還
💡 授益處分撤銷後之給付返還,應以書面處分確認且救濟期間不執行。
🔗 公法上給付返還請求程序
- 1 授益處分撤銷 — 依第117條撤銷,受領給付變為無法律原因(不當得利)。
- 2 書面下命處分 — 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作成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 3 人民提起訴願 — 受益人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
- 4 不得移送執行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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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未經撤銷,機關不得逕行請求返還,必須先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