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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甲不符領取老人年金之資格,行政機關不察而誤發,其後發覺,擬對甲撤銷核發之處分,並請求返還該年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以脅迫之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 B 甲隱匿其年收入致使行政機關陷於錯誤而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 C 甲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 D 甲如非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時,行政機關即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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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如果一個人是因為「極大的疏忽」而沒發現政府發錯錢,與「完全沒有疏忽且誠實相信錢是自己的」相比,法律應該給予這兩者相同程度的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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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判斷,法感極佳!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是在考驗行政法核心的信賴保護原則(行程法第 119 條)。

  1. 觀念驗證:授益處分被撤銷後,受領人是否應返還不當得利,關鍵在於「信賴是否值得保護」。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3 款,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除了「明知」外,還包含「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選項 (D) 片面宣稱只要「非明知」就免責,完全忽略了「重大過失」的情境,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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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
💡 受益處分撤銷後,信賴不值得保護者應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比較維度 信賴值得保護 VS 信賴不值得保護
主觀心態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詐迫、提供假資料、明知或重大過失
法源依據 行程法第117條但書 行程法第119條各款
法律效果 存續保護或損失補償 處分撤銷並溯及失效
利益返還 原則上毋庸返還 應返還不當得利
💬信賴保護之關鍵在於受益人是否具備誠實信用及有無重大過失。
🧠 記憶技巧:信賴不保五字訣:詐、迫、假、知、大(詐欺、脅迫、提供假資料、明知、重大過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有「故意(明知)」才會導致信賴不值得保護,實際上「重大過失」亦在排除之列。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處分之廢止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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