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甲不符領取老人年金之資格,行政機關不察而誤發,其後發覺,擬對甲撤銷核發之處分,並請求返還該年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以脅迫之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 B 甲隱匿其年收入致使行政機關陷於錯誤而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 C 甲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 D 甲如非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時,行政機關即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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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如果一個人是因為「極大的疏忽」而沒發現政府發錯錢,與「完全沒有疏忽且誠實相信錢是自己的」相比,法律應該給予這兩者相同程度的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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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完全掌握了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的精髓!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要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受益人若有以脅迫方法、對重要事項隱匿資料,或是「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情形,信賴即不值得保護,行政機關得依法撤銷違法處分並請求返還。因此,選項 (A)、(B)、(C) 皆正確對應法條。選項 (D) 宣稱只要「非明知」就不得請求返還,這顯然漏掉了即使非明知、但若有「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仍須返還的情形,因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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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
💡 受益處分撤銷後,信賴不值得保護者應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 比較維度 | 信賴值得保護 | VS | 信賴不值得保護 |
|---|---|---|---|
| 主觀心態 |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 — | 詐迫、提供假資料、明知或重大過失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 | — |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各款 |
| 法律效果 | 存續保護或損失補償 | — | 處分撤銷並溯及失效 |
| 利益返還 | 原則上毋庸返還 | — | 應返還不當得利 |
💬信賴保護之關鍵在於受益人是否具備誠實信用及有無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