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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甲不符領取老人年金之資格,行政機關不察而誤發,其後發覺,擬對甲撤銷核發之處分,並請求返還該年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以脅迫之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 B 甲隱匿其年收入致使行政機關陷於錯誤而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 C 甲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 D 甲如非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時,行政機關即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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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如果一個人是因為「極大的疏忽」而沒發現政府發錯錢,與「完全沒有疏忽且誠實相信錢是自己的」相比,法律應該給予這兩者相同程度的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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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完全掌握了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的精髓!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要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受益人若有以脅迫方法、對重要事項隱匿資料,或是「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情形,信賴即不值得保護,行政機關得依法撤銷違法處分並請求返還。因此,選項 (A)、(B)、(C) 皆正確對應法條。選項 (D) 宣稱只要「非明知」就不得請求返還,這顯然漏掉了即使非明知、但若有「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仍須返還的情形,因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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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
💡 受益處分撤銷後,信賴不值得保護者應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比較維度 信賴值得保護 VS 信賴不值得保護
主觀心態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詐迫、提供假資料、明知或重大過失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各款
法律效果 存續保護或損失補償 處分撤銷並溯及失效
利益返還 原則上毋庸返還 應返還不當得利
💬信賴保護之關鍵在於受益人是否具備誠實信用及有無重大過失。
🧠 記憶技巧:信賴不保五字訣:詐、迫、假、知、大(詐欺、脅迫、提供假資料、明知、重大過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有「故意(明知)」才會導致信賴不值得保護,實際上「重大過失」亦在排除之列。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處分之廢止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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