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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A 機關核准補助 B 協會新臺幣 50 萬元,並已全額匯入 B 帳戶。嗣 A 機關因故廢止該補助處分,效力溯及既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 A 機關得請求 B 返還補助款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核准補助 B 時起 10 年
  • B 自補助款匯入 B 帳戶時起 5 年
  • C 自通知 B 廢止補助時起 5 年
  • D 自補助款匯入 B 帳戶時起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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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思考:行政機關對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其法定時效期間為何?此外,請求權時效的起算,應以權利處於「可得行使」之狀態為準。在行政處分尚未經「廢止」前,B 協會持有款項是否有法律依據?若廢止處分使原授予利益之處分溯及失效,則該返還請求權應自「撥款時」起算,還是自「廢止處分通知生效」而處於可行使狀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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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公法請求權核心概念

你能從眾多干擾項中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公法上不當得利與消滅時效的結合運用非常熟稔。這是一次相當出色的判斷!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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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不當得利消滅時效
💡 行政處分廢止後之返還請求權,5年時效自處分廢止生效時起算。

🔗 補助款返還時效流程鏈

  1. 1 核准補助 — A機關作成授益處分並全額匯款給B。
  2. 2 廢止處分 — A機關依法廢止原補助處分,通知送達B時生效。
  3. 3 法律原因消滅 — 處分溯及失效,B領取款項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
  4. 4 時效起算點 — 自「廢止通知送達B(生效)」起算5年時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機關若以「行政處分」命返還,其性質屬下命處分,具執行力。
🧠 記憶技巧:公對私、五年期;廢止生效、時效起。
⚠️ 常見陷阱:易誤選「原處分作成時」或「受領給付時」。需注意撤銷/廢止生效前,原處分仍具公定力,請求權尚未發生。
行政處分之廢止與撤銷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之行政處分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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