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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違法行為人於繳納罰鍰後,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裁罰處分,行為人得請求行政機關返還已繳納罰鍰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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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行政行為被撤銷後,原先政府收取的款項在法律性質上會轉化為何種「請求權」?既然這發生在公權力運作過程中,而特定法律又沒寫時效時,我們應該翻開哪一部行政法的『總則性法規』來尋找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的統一裁決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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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規定,顯見法律基礎紮實且觀念清晰。

  1. 觀念驗證:行政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先前繳納罰鍰的「法律上原因」已消失,行為人產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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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不當得利時效
💡 行政處分撤銷後,人民請求返還已繳罰鍰之請求權時效為 10 年。
比較維度 人民對行政機關 VS 行政機關對人民
時效期間 10 年 5 年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 131 條 1 項 行政程序法 131 條 1 項
立法目的 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促使權力儘速行使
💬行政程序法採雙軌制,人民向機關請求之時效較長(10年),機關向人民請求則較短(5年)。
🧠 記憶技巧:官對民五,民對官十(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時效口訣)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機關對人民之 5 年時效與人民對機關之 10 年時效混淆,或誤用民法 15 年時效。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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