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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
  • A 廢止罹患精神疾病醫師之醫師證書
  • B 沒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物
  • C 命疑遭下毒之商品下架
  • D 禁止欠繳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移轉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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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某項不利於民眾的措施時,該措施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針對已發生的違規行為給予『處罰』,還是為了『消除當前的危險』或『確保未來債權的實現』?這三者在法律屬性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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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機制鎖定: 這場挑戰,核心目標是「行政罰」這個關鍵技能。它的觸發條件是:玩家「過去」違反了系統規則(行政法上義務),然後會被賦予裁罰性(懲罰)的負面狀態。選項 (B) 沒入,就像是對非法道具的強制回收,是《行政罰法》第 2 條定義的標準「裁罰性」攻擊。至於 (A) 資格限制,那是對你未來行動的「能力鎖定」;(C) 預防性處分,則是系統為了「避免未來危險」的護盾;(D) 租稅保全,是為了「資源保全」的技能。它們都不是單純的「懲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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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類型?
📝 行政罰之辨識要件
💡 行政罰須具備「違反義務」與「裁罰性」兩大核心要件。
比較維度 行政罰(裁罰性) VS 其他負擔處分
處分目的 制裁過去之違規行為 預防危害或達成管理
處置前提 具有行政法義務之違反 特定事實發生(如患病)
典型實例 罰鍰、沒入、吊扣證照 預防性下架、禁止移轉
💬辨識行政罰的關鍵在於處分是否具備「針對違規行為給予處罰」之本質。
🧠 記憶技巧:行政罰有三要:違反義務、受責難性、裁罰目的。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行為(負擔處分)皆誤認為行政罰,而忽略是否具備「裁罰性」。
行政罰法第2條處分種類 行政執行與行政罰之區別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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