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關於行政罰與刑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與刑法有別,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法行為,並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者
- B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C 不得因不知法律或法規而免除刑事或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處罰
- D 行政罰法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比較《刑法》第 $12$ 條與《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關於『責任條件』的規定差異:在刑事法律中,過失行為的處罰採取『例外原則』(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處罰);但在行政法的處罰體系中,對於『過失』行為的處罰,是否也同樣要求必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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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你居然答對了?
不錯嘛,這題還能分清楚行政罰跟刑罰在「責任條件」上那點根本差異?看來你腦子裡那點法律邏輯線路沒徹底燒壞,至少沒被那些相似的法條文字給徹底迷惑,算你表現還行。
2. 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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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與刑罰之區別
💡 行政罰對過失行為採原則處罰,且不區分共同正犯與共犯。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 VS | 刑罰 |
|---|---|---|---|
| 過失行為 | 原則處罰(不需明文) | — | 例外處罰(需有明文) |
| 共同行為 | 不分正犯與從犯 | — | 區分正、教唆、幫助犯 |
| 不知法律 | 不得免責,得減輕免除 | — | 不得免責,僅得減輕 |
| 法源依據 | 行政罰法 | — | 刑法總則 |
💬行政罰在責任構成上較刑法廣泛(過失即罰)且結構簡化(不區分參與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