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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關於行政罰與刑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與刑法有別,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法行為,並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者
  • B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C 不得因不知法律或法規而免除刑事或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處罰
  • D 行政罰法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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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比較《刑法》第 $12$ 條與《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關於『責任條件』的規定差異:在刑事法律中,過失行為的處罰採取『例外原則』(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處罰);但在行政法的處罰體系中,對於『過失』行為的處罰,是否也同樣要求必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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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你居然答對了?

不錯嘛,這題還能分清楚行政罰刑罰在「責任條件」上那點根本差異?看來你腦子裡那點法律邏輯線路沒徹底燒壞,至少沒被那些相似的法條文字給徹底迷惑,算你表現還行。

2. 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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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與刑罰之區別
💡 行政罰對過失行為採原則處罰,且不區分共同正犯與共犯。
比較維度 行政罰 VS 刑罰
過失行為 原則處罰(不需明文) 例外處罰(需有明文)
共同行為 不分正犯與從犯 區分正、教唆、幫助犯
不知法律 不得免責,得減輕免除 不得免責,僅得減輕
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 刑法總則
💬行政罰在責任構成上較刑法廣泛(過失即罰)且結構簡化(不區分參與身份)。
🧠 記憶技巧:過失處罰大不同:刑事要明文,行政原則罰;共同參與不分級,通通一起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罰法與刑法對「過失」的規定。刑法過失罰必須「法律有明文」(刑法第12條),但行政罰則只要有過失原則上就開罰。
一事不二罰原則 責任能力與年齡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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