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甲與乙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依法律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應由甲與乙平均分擔
- B 主管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應由甲與乙負連帶責任
- C 主管機關對甲與乙應依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 D 主管機關對甲、乙所裁處之罰鍰總額不得逾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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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要針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與教育時,若甲是主謀且獲利極高,而乙僅是聽命行事且獲利甚微,若法律強行要求他們「平均分擔」或「負連帶責任」,這是否符合處罰「個人行為」與「惡性程度」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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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共同實施」原則。不同於民法強調填補損害的「連帶責任」,行政罰具有裁罰性質,強調「責任個別原則」。當數人共同違規時,法律要求應依其行為情節輕重與主觀歸責程度,「分別」在法定罰鍰區間(6萬至30萬)內各自裁處,而非平分或共享一個總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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