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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甲與乙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依法律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應由甲與乙平均分擔
  • B 主管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應由甲與乙負連帶責任
  • C 主管機關對甲與乙應依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 D 主管機關對甲、乙所裁處之罰鍰總額不得逾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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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要針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與教育時,若甲是主謀且獲利極高,而乙僅是聽命行事且獲利甚微,若法律強行要求他們「平均分擔」或「負連帶責任」,這是否符合處罰「個人行為」與「惡性程度」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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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共同實施」原則。不同於民法強調填補損害的「連帶責任」,行政罰具有裁罰性質,強調「責任個別原則」。當數人共同違規時,法律要求應依其行為情節輕重與主觀歸責程度,「分別」在法定罰鍰區間(6萬至30萬)內各自裁處,而非平分或共享一個總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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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違反行政法義務
💡 故意共同違規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採個別責任制。
比較維度 行政罰(共同行為) VS 民事賠償(共同侵權)
承擔方式 分別處罰、各別負責 連帶負責、填補損害
金額決定 依個別情節輕重裁量 依總體損害額計算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14條 民法第185條
💬行政罰重在制裁與預防,故針對各別行為人獨立行使處罰權。
🧠 記憶技巧:共同違法,分別論處;情節輕重,各別裁量。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連帶責任」或「平均分擔」,這是民法侵權行為的觀念,不適用於行政罰。
行政罰法第14條 法人之責任 行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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