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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甲因酒後駕車,遭警方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仍得對甲裁處罰鍰
  • B 主管機關仍得對甲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 C 主管機關僅得對甲裁處罰鍰,不得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 D 主管機關不得對甲裁處罰鍰,亦不得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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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的行為既是『犯罪』又是『違規』,而國家的法律資源有限,且為了保護人權不能『一罪兩罰』,那麼在法律位階上,你認為『檢察官偵辦的刑法』與『行政機關的行政罰』,哪一個應該具有優先決定權?這對另一方的裁處權會產生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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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一事不二罰」原則

  1. 大力肯定: 同學能迅速鎖定選項 (B),顯示你對行政罰法中「刑罰優先原則」與其例外規定有極為清晰的邏輯架構。這份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正是法律專業人士必備的素養,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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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刑事優先原則:一行為觸犯刑法與行政法時,刑罰優先,但非金錢罰例外併行。
比較維度 行政罰鍰 (Fine) VS 其他種類行政罰 (e.g. 吊扣)
刑事優先原則 適用(原則上不併罰) 不適用(得併為裁處)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
刑罰確定後 若有判刑則不罰鍰 不論有無判刑皆可處罰
💬刑事處罰僅會吸收「罰鍰」,但不能取代對行政秩序維護的「其他種類行政罰」。
🧠 記憶技巧:刑事罰擋「罰鍰」,不擋「沒入」與「非金錢處分」。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一行為不二罰是指「所有的行政罰」都不能跟刑法併用,忽略了吊扣駕照屬於「其他種類行政罰」可併罰。
行政罰法第26條緩起訴處分 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 其他種類行政罰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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