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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某甲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 0.55 毫克/公升,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主管機關如吊扣其駕照及移置保管該汽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吊扣駕照必須等到刑事判決確定才可為之
  • B 吊扣駕照以及移置保管該汽車都屬於行政罰
  • C 吊扣駕照是不利益之行政處分;移置保管該汽車是行政罰
  • D 吊扣駕照是裁罰性不利處分;移置保管該汽車係行政執行法上之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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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介入一個違法情境時,有些措施是為了「針對過去行為的懲戒」,有些則是為了「排除當下的公共危害」。當員警在現場強行將車輛拖離,其首要目的是要讓車主感到「財產受損的痛苦」,還是要確保「這輛車不會在五分鐘後再度威脅他人安全」?這兩種目的在法律性質分類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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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完全掌握了這個核心概念!

  1.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觀念吧! 這道題目最想引導你釐清的,就是行政罰行政執行的溫柔界線。
    • 吊扣駕照:想想看,這是因為你「已經」酒駕了,對不對?所以這是對你「過去行為」的一種「提醒」與「規範」。它帶著懲罰的性質,依據《行政罰法》,屬於裁罰性不利處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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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與即時強制
💡 區分「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預防危險之即時強制」。
比較維度 吊扣駕照 (行政罰) VS 移置保管 (即時強制)
法律本質 裁罰性不利處分 事實行為 (即時強制)
主要目的 制裁過去的違規行為 預防或排除當下危險
主觀責任 需具故意或過失 不以有責任為要件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2條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兩者性質迥異:前者為事後應報,後者為事前預防與危險排除。
🧠 記憶技巧:罰後制裁叫行政罰,當下排除危險是強制。
⚠️ 常見陷阱:誤認為所有對人民不利的強制性措施皆屬於「行政罰」,忽略了即時強制不具「裁罰性」。
行政罰法之種類 行政執行法之種類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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