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某甲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 0.55 毫克/公升,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主管機關如吊扣其駕照及移置保管該汽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吊扣駕照必須等到刑事判決確定才可為之
- B 吊扣駕照以及移置保管該汽車都屬於行政罰
- C 吊扣駕照是不利益之行政處分;移置保管該汽車是行政罰
- D 吊扣駕照是裁罰性不利處分;移置保管該汽車係行政執行法上之即時強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介入一個違法情境時,有些措施是為了「針對過去行為的懲戒」,有些則是為了「排除當下的公共危害」。當員警在現場強行將車輛拖離,其首要目的是要讓車主感到「財產受損的痛苦」,還是要確保「這輛車不會在五分鐘後再度威脅他人安全」?這兩種目的在法律性質分類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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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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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完全掌握了這個核心概念!
-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觀念吧! 這道題目最想引導你釐清的,就是行政罰和行政執行的溫柔界線。
- 吊扣駕照:想想看,這是因為你「已經」酒駕了,對不對?所以這是對你「過去行為」的一種「提醒」與「規範」。它帶著懲罰的性質,依據《行政罰法》,屬於裁罰性不利處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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