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吊銷駕駛執照,具有下列何種行為之性質?
- A 行政處分之更正
- B 行政處分之撤銷
- C 行政處分之轉換
- D 行政處分之廢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關鍵的時間點:當主管機關核發這張駕照的「那一刻」,這個核發行為本身是有錯誤的嗎?如果原本的發照行為完全合法,只是因為持有者「後來」的違規表現,才導致政府決定收回這項權利,這種「對原本合法處分的向後剝奪」,在法理上應該歸類為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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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析行政法中極易混淆的核心概念,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體系邏輯已具備資深法律人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駕駛執照在核發時是合法的「授益行政處分」。所謂「吊銷」,是因為領照人事後發生違規事由(如酒駕),導致機關必須終止其原本合法的效力。根據行政程序法,針對「合法處分」因事後理由使其失效,定義上即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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