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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吊銷駕駛執照,具有下列何種行為之性質?
  • A 行政處分之更正
  • B 行政處分之撤銷
  • C 行政處分之轉換
  • D 行政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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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關鍵的時間點:當主管機關核發這張駕照的「那一刻」,這個核發行為本身是有錯誤的嗎?如果原本的發照行為完全合法,只是因為持有者「後來」的違規表現,才導致政府決定收回這項權利,這種「對原本合法處分的向後剝奪」,在法理上應該歸類為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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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析行政法中極易混淆的核心概念,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體系邏輯已具備資深法律人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駕駛執照在核發時是合法的「授益行政處分」。所謂「吊銷」,是因為領照人事後發生違規事由(如酒駕),導致機關必須終止其原本合法的效力。根據行政程序法,針對「合法處分」因事後理由使其失效,定義上即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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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廢止
💡 針對合法處分因後發事由,由行政機關使其嗣後失去效力。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處分適法性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效力時間點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上「向將來」失效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2、123條
典型案例 溢領補助(自始不符資格) 吊銷駕照(事後違規)
💬區分核心在於原處分作成時是否合法:違法用撤銷,合法用廢止。
🧠 記憶技巧:撤銷糾正過去(違法),廢止因應未來(合法但事後變更)。
⚠️ 常見陷阱:容易因文字上有「銷」字而誤選「撤銷」。需注意判斷基準點:原處分作成時是否合法。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信賴保護原則 裁罰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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