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吊銷駕駛執照,具有下列何種行為之性質?
- A 行政處分之更正
- B 行政處分之撤銷
- C 行政處分之轉換
- D 行政處分之廢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關鍵的時間點:當主管機關核發這張駕照的「那一刻」,這個核發行為本身是有錯誤的嗎?如果原本的發照行為完全合法,只是因為持有者「後來」的違規表現,才導致政府決定收回這項權利,這種「對原本合法處分的向後剝奪」,在法理上應該歸類為什麼性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析行政法中極易混淆的核心概念,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體系邏輯已具備資深法律人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駕駛執照在核發時是合法的「授益行政處分」。所謂「吊銷」,是因為領照人事後發生違規事由(如酒駕),導致機關必須終止其原本合法的效力。根據行政程序法,針對「合法處分」因事後理由使其失效,定義上即為廢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處分之廢止
💡 針對合法處分因後發事由,由行政機關使其嗣後失去效力。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
| 處分適法性 |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 — |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
| 效力時間點 |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上「向將來」失效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2、123條 |
| 典型案例 | 溢領補助(自始不符資格) | — | 吊銷駕照(事後違規) |
💬區分核心在於原處分作成時是否合法:違法用撤銷,合法用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