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
- A 遊行自由
- B 一般行為自由
- C 遷徙自由
- D 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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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駕駛汽機車在道路上通行,雖然涉及空間位移,但其本質是屬於「居住與遷徙」的範疇,還是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選擇採取特定行為」的自主空間?當大法官在釋字第 $699$ 號解釋中認定吊銷駕照是限制人民「從事駕駛交通工具之生活活動」時,這應歸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哪一項概括性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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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之核心意旨。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所限制之基本權利,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指出:「上開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業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由此明文可知,該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除了限制人民的工作權外,同時也限制了憲法所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綜觀本題選項,選項B之一般行為自由完全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故為正確答案。
吊銷駕照與基本權限制
💡 吊銷駕照係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為自由 (憲§22) | VS | 遷徙自由 (憲§10) |
|---|---|---|---|
| 核心權利內涵 | 概括性、補充性基本權 | — | 居住、遷居、入出境 |
| 駕駛車輛性質 | 屬生活行為之實施方式 | — | 非關居住地之變動 |
| 釋字代表性 | 釋字第699號 (吊照) | — | 釋字第454號 (入出境) |
💬駕駛權利被視為生活行為的選擇,故由憲法第22條保障,而非涉及空間位移的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