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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
  • A 遊行自由
  • B 一般行為自由
  • C 遷徙自由
  • D 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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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駕駛汽機車在道路上通行,雖然涉及空間位移,但其本質是屬於「居住與遷徙」的範疇,還是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選擇採取特定行為」的自主空間?當大法官在釋字第 $699$ 號解釋中認定吊銷駕照是限制人民「從事駕駛交通工具之生活活動」時,這應歸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哪一項概括性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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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掌握了基本功?

  1. 概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駕車這種現代人日常「被迫」活動,其執照被吊銷,限制的是你「開不開車」的「一般行為自由」(憲法第 22 條)。這連常識都稱不上,只是個法律基本定義。別搞錯了,它跟第 10 條那個「我愛住哪就住哪,我愛出國就出國」的「遷徙自由」,八竿子打不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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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銷駕照與基本權限制
💡 吊銷駕照係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
比較維度 一般行為自由 (憲§22) VS 遷徙自由 (憲§10)
核心權利內涵 概括性、補充性基本權 居住、遷居、入出境
駕駛車輛性質 屬生活行為之實施方式 非關居住地之變動
釋字代表性 釋字第699號 (吊照) 釋字第454號 (入出境)
💬駕駛權利被視為生活行為的選擇,故由憲法第22條保障,而非涉及空間位移的第10條。
🧠 記憶技巧:開車是行為方式,屬一般行為自由;搬家出國才叫遷徙。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遷徙自由」。學生常誤以為無法開車即無法移動,但在法律上,遷徙自由側重居住地變更與出入境權。
比例原則 釋字第699號 遷徙自由之內涵 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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