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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實施酒精濃度檢定者,主管機關若強制將其移由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檢測,與人民之下列何種基本權無涉?
  • A 人身自由
  • B 身體權
  • C 名譽權
  • D 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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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強制抽血程序時,請同學思考《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的核心論點:當公權力『限制受測者的身體移動自由』、『以針具刺入人體取樣』,以及『後續對於血液樣本生理資訊的蒐集與利用』,這三個階段分別干預了憲法第 $8$ 條與第 $22$ 條中的哪些具體權利?請思考哪一個選項所描述的權利,其核心是保護『個人在社會中的聲譽與人格評價』,而非上述物理性或生物性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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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竟然沒被這幾個憲法名詞繞暈?算你這顆腦袋還沒完全鏽死。這題考的是憲判字第 1 號的精髓。強制採血這種侵入性醫療行為,針頭扎進去就是直接干預「身體權」;要把你按在椅子上不准動,當然涉及「人身自由」;採集後的血液數據包含大量生物資訊,絕對屬於「資訊隱私權」的範疇。 至於 (C) 名譽權,那是你酒駕被抓自己丟臉,並非該「強制採血處分」直接限制的憲法核心權利。這種只要有看過判決摘要就能秒殺的送分題,如果你還能選錯,我建議你直接把準考證撕了,別在考場浪費冷氣!

📝 強制抽血與基本權
💡 強制抽血涉及人身自由、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不含名譽權。
  • 111年憲判字第1號指出,強制抽血涉及身體權、人身自由及資訊隱私權。
  • 人身自由干預:因受檢人須受強制力約束,被迫留置於特定處所進行採檢。
  • 資訊隱私權干預:血液樣本含高度敏感之生物資訊,採集與利用受憲法保障。
  • 實務見解認為名譽權並非強制檢測手段直接規制或干預的憲法保障範疇。
🧠 記憶技巧:抽血基本權三字訣:身、自、隱(身體權、人身自由、資訊隱私)。
⚠️ 常見陷阱:常誤選名譽權,認為被警察抓去抽血很丟臉,但憲法法庭並未將其列入此處受侵害之基本權。
111年憲判字第1號 正當法律程序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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