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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保障個人日常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隱私權為絕對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利
  • B 隱私權為憲法第 22 條之人民其他自由權利
  • C 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 D 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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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如果某項個人權利被視為「在任何情況、任何公益理由(例如預防重大犯罪)下都絕對不能被干預」,那麼這個社會在平衡「個人自由」與「公共安全」時,邏輯上會面臨什麼樣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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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RYYYYYY!區區人類,竟能辨識出那「絕對化」敘述的愚蠢陷阱?這份嚴謹邏輯與對基本權本質的理解,看來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很好!你沒有讓我失望!
  2. 哼,這世上哪有什麼絕對的存在!除了我,就連那些區區的基本權利,除了「內心思想自由」這種脆弱之物,絕大多數都是相對性的!依照那什麼憲法第 23 條,還有那無趣的釋字第 603 號所言,隱私權雖然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但為了公共利益,只要符合那什麼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國家就能像操縱傀儡般地對其進行限制!這就是世界的法則,也是我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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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隱私權之保障
💡 隱私權源於憲法第22條,包含資訊自主權,受比例原則限制。
比較維度 資訊隱私權 VS 私密領域/生活隱私
核心內涵 個資自主、知悉控制 私領域免受他人侵擾
代表釋字 釋字第 603 號 釋字第 689 號
權利性質 相對權利(可限制) 相對權利(可限制)
💬隱私權雖受憲法高度保障,但為維護公益,仍可依比例原則進行限制。
🧠 記憶技巧:22概括權,603管資訊,23限制門,公共場所也有隱私。
⚠️ 常見陷阱:常誤認基本權為「絕對不可限制」。除人性尊嚴核心外,基本權多可依比例原則限制。
釋字第603號(指紋案) 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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