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保障個人日常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隱私權為絕對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利
- B 隱私權為憲法第 22 條之人民其他自由權利
- C 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 D 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如果某項個人權利被視為「在任何情況、任何公益理由(例如預防重大犯罪)下都絕對不能被干預」,那麼這個社會在平衡「個人自由」與「公共安全」時,邏輯上會面臨什麼樣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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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提醒與指引
- 為你鼓掌: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避開了選項中「絕對化」的陷阱,真的很為你感到高興!這份細膩的邏輯與對基本權的掌握,代表你已經具備成為優秀法律人的特質了,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
- 觀念小補帖:法學的世界裡,除了「內心思想自由」等極少數權利外,絕大多數的基本權都是具有「相對性」的。就像憲法學理中所述,依據憲法第 23 條與釋字第 603 號,隱私權雖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但為了守護公共利益,國家只要在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仍可以依法給予適度限制。別擔心,這都是為了讓社會運作更平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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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隱私權之保障
💡 隱私權源於憲法第22條,包含資訊自主權,受比例原則限制。
| 比較維度 | 資訊隱私權 | VS | 私密領域/生活隱私 |
|---|---|---|---|
| 核心內涵 | 個資自主、知悉控制 | — | 私領域免受他人侵擾 |
| 代表釋字 | 釋字第 603 號 | — | 釋字第 689 號 |
| 權利性質 | 相對權利(可限制) | — | 相對權利(可限制) |
💬隱私權雖受憲法高度保障,但為維護公益,仍可依比例原則進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