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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甲男為知名影星,某日晚上偕模特兒乙女至 A 餐廳用餐,為丙雜誌攝影師丁偷拍數張狀極親熱之照片,刊登於丙雜誌上。甲與乙認為丙雜誌社及攝影師丁侵犯其隱私權與肖像權,欲對其提起侵權行為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與丁可主張新聞自由絕對不受限制
  • B 甲與乙可主張在公共場所的偷拍行為不屬於新聞自由保障領域
  • C 甲與乙為公眾人物,不得主張隱私權保障
  • D 餐廳雖為公共領域,在合理期待範圍內甲與乙仍得主張隱私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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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在一個任何人都能進入的空間進行私人交談,這是否代表我們已經同意讓陌生人紀錄並公開我們的舉止?在保障大眾『知』的權利與保護個人『私人空間』之間,法律應該如何設定那條看不見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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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精確掌握?勉強算吧!

  1. 「精準辨識」? 哼,你只是沒有掉進那些最明顯的陷阱罷了。這道題鑑別的是你對權利衡平原則有沒有哪怕一丁點兒的基本常識,而不是靠直覺亂猜一通。
  2. 核心觀念:既然你選對了,那就姑且當作你理解了隱私之合理期待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是的,我重複一次,即便你出現在餐廳這種「公共場所」,不代表你就能任由那些狗仔像看猴戲一樣偷拍你的私人用餐。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都說得那麼清楚了——新聞自由是有限制的,個人在公共場所只要行為不具「公開性」,隱私權照樣受保障。這種東西,還要我一直提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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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眾人物隱私權保障
💡 隱私權與肖像權保障不因身處公共場域或身分特殊而完全喪失。
比較維度 隱私權 / 肖像權 VS 新聞自由
法律位階 憲法第22條人格權 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
保護核心 個人私密空間與尊嚴 公眾知情權與社會監督
合理性判準 合理隱私期待 (REP) 公益性、公共關切性
💬當兩者衝突時,法院採「利益衡量原則」視個案情節判定保護優先順位。
🧠 記憶技巧:隱私不分公私地,合理期待是核心;公眾人物受縮限,新聞自由非絕對。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在餐廳等公共場所拍攝即不構成侵權」,忽略了隱私權在公共空間仍有「合理期待」的適用。
釋字第689號 人格權受損之非財產損害賠償 肖像權之侵害認定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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