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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 B 其法律限制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 C 警察機關偵查犯罪而需要監察人民秘密通訊時,原則上應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 D 通訊監察未限制人身自由,尚非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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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若警察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強行進入你的住家進行『搜索』,此時你的身體並未被綑綁或拘禁,這項行為是否仍算是一種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處分?這類行為對基本權的侵害程度,與單純的人身自由限制相比,是否就不需要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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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憲法核心觀念

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的深刻理解。以下是核心觀念驗證:

  1. 權利屬性:秘密通訊自由確為隱私權在通訊領域的具體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
💡 秘密通訊自由屬隱私權範圍,限制監測須採法官保留及比例原則。
比較維度 秘密通訊自由 VS 人身自由
憲法依據 第12條 (隱私權) 第8條 (人身自由)
侵害形式 監聽、攔截信件 逮捕、拘禁、搜索
強制處分性質 是 (侵害隱私權) 是 (侵害物理自由)
法官保留 原則由法官核發 法定程序與法官保留
💬即便未限制人身移動自由,監訊仍屬重大強制處分,須由司法權把關。
🧠 記憶技巧:通訊隱私在十二,強制處分非僅身;監聽須經法官手,比例明確是基準。
⚠️ 常見陷阱:常誤認「強制處分」僅限於對「人身自由」的物理限制(如羈押),而忽略對「隱私權」的重大侵害亦屬之。
法官保留原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隱私權之保障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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