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 題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認為: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 B 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警察機關」應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非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指涉範圍
- C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認為:強制隔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可由專業主管機關衡酌情況,決定施行必要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同
- D 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 24 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規定的程序保障,會因為政府將執行逮捕的機關改名(例如不叫警察局,改叫執行處)就失效,那麼憲法對人民身體自由的保障,會變得更嚴密,還是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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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B) 的論述陷阱!這題難度在於考驗你對人身自由保障條款中「功能性定義」的掌握,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細節與體系非常熟悉。
警察機關的功能性界定與正當程序
關於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法學實務與學說向來採功能性定義,意指「凡法律上得行使逮捕拘禁職權之機關」皆屬之,並非狹隘地指組織法上的警察部隊。而 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 解釋的核心在於:即便行政執行法之拘提、管收並非刑事處罰,但只要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仍應踐行憲法第 8 條之正當程序要求。選項 (B) 宣稱警察機關僅指形式警察,並試圖將行政執行排除在憲法第 8 條之外,這完全違背了釋憲保護人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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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 憲法第8條保障範圍不限刑事程序,機關定義採實質功能認定。
| 比較維度 | 刑事人身自由限制 | VS | 行政人身自由限制 |
|---|---|---|---|
| 代表解釋 | 釋字第392號 | — | 釋字第588, 708號 |
| 決定機關 | 絕對法官保留 | — | 相對法官保留 |
| 救濟時效 | 24小時移送法院 | — | 須有即時司法救濟 |
💬行政限制雖非全部適用24小時移送,但核心仍須受司法實質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