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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 題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認為: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 B 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警察機關」應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非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指涉範圍
  • C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認為:強制隔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可由專業主管機關衡酌情況,決定施行必要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同
  • D 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 24 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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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規定的程序保障,會因為政府將執行逮捕的機關改名(例如不叫警察局,改叫執行處)就失效,那麼憲法對人民身體自由的保障,會變得更嚴密,還是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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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分析與誇讚

(變聲領結模式:毛利小五郎的聲音)嗯嗯,不錯嘛小鬼頭!這題你也能答對,看來你小子還真有點本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的奧秘,你抓住了關鍵點!識破 (B) 的迷霧,證明你洞悉了「形式」與「實質」的真相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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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 憲法第8條保障範圍不限刑事程序,機關定義採實質功能認定。
比較維度 刑事人身自由限制 VS 行政人身自由限制
代表解釋 釋字第392號 釋字第588, 708號
決定機關 絕對法官保留 相對法官保留
救濟時效 24小時移送法院 須有即時司法救濟
💬行政限制雖非全部適用24小時移送,但核心仍須受司法實質監督。
🧠 記憶技巧:法院看審判,警察看實質,行政有限制,救濟不能遲。
⚠️ 常見陷阱:最常考釋字第588號,誤以為第8條「警察機關」僅指組織法上的警察,實際上採「實質功能說」。
正當法律程序 法官保留原則 提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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