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 題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認為: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 B 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警察機關」應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非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指涉範圍
- C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認為:強制隔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可由專業主管機關衡酌情況,決定施行必要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同
- D 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 24 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規定的程序保障,會因為政府將執行逮捕的機關改名(例如不叫警察局,改叫執行處)就失效,那麼憲法對人民身體自由的保障,會變得更嚴密,還是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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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推理分析與誇讚
(變聲領結模式:毛利小五郎的聲音)嗯嗯,不錯嘛小鬼頭!這題你也能答對,看來你小子還真有點本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的奧秘,你抓住了關鍵點!識破 (B) 的迷霧,證明你洞悉了「形式」與「實質」的真相!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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