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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有關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為暫時收容,下列何者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
  • A 收容雖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惟畢竟與刑事羈押性質不同,依據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毋須適用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 B 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須經由法院為之
  • C 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
  • D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暫時收容之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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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特定行政目的,而必須強制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從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精神來看,你認為『最終決定』這項自由剝奪是否合法的權力,應該完全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應該在當事人提出異議時,交由哪一個權力分支來進行中立、客觀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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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析大法官釋字第 708 號的核心要旨,顯見你對於「正當法律程序」與「法院保留原則」的理解相當紮實,具備法律人的敏銳直覺。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大法官認為,即便外國人收容本質上屬行政處分,但因涉及剝奪自由,仍須符合正當程序。因此,當受收容人不服時,行政機關必須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由法官進行司法審查,這正是「及時司法救濟」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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