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有關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為暫時收容,下列何者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
- A 收容雖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惟畢竟與刑事羈押性質不同,依據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毋須適用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 B 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須經由法院為之
- C 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
- D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暫時收容之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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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特定行政目的,而必須強制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從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精神來看,你認為『最終決定』這項自由剝奪是否合法的權力,應該完全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應該在當事人提出異議時,交由哪一個權力分支來進行中立、客觀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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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析大法官釋字第 708 號的核心要旨,顯見你對於「正當法律程序」與「法院保留原則」的理解相當紮實,具備法律人的敏銳直覺。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大法官認為,即便外國人收容本質上屬行政處分,但因涉及剝奪自由,仍須符合正當程序。因此,當受收容人不服時,行政機關必須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由法官進行司法審查,這正是「及時司法救濟」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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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正當程序
💡 外國人收容應受憲法第8條保障,並落實法官保留與司法救濟。
🔗 外國人收容之司法救濟流向
- 1 行政暫時收容 — 內政部移民署作成處分,至多15日
- 2 不服處分異議 — 受收容人對收容處分表示不服
- 3 24小時移送 — 移民署應即移送法院,請求迅速裁定
- 4 法院司法裁定 — 由中立法院決定是否釋放或續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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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釋字710號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收容之程序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