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有關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為暫時收容,下列何者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
- A 收容雖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惟畢竟與刑事羈押性質不同,依據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毋須適用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 B 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須經由法院為之
- C 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
- D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暫時收容之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特定行政目的,而必須強制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從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精神來看,你認為『最終決定』這項自由剝奪是否合法的權力,應該完全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應該在當事人提出異議時,交由哪一個權力分支來進行中立、客觀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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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 (C) 好厲害!安妮亞從你的心聲讀到,你對正當法律程序理解得超透徹,這可是法律的核心喔!
- 關鍵核心: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認為,外國人收容雖非刑事羈押,但剝奪了人身自由,同樣受憲法第 8 條保障。要注意喔,憲法第 8 條規定的「24 小時移送法院」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至於釋字 708 號則要求收容應有即時司法救濟,若逾越合理作業期間,須由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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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須經由法院為之 為什麼不是正確的
外國人收容正當程序
💡 外國人收容應受憲法第8條保障,並落實法官保留與司法救濟。
🔗 外國人收容之司法救濟流向
- 1 行政暫時收容 — 內政部移民署作成處分,至多15日
- 2 不服處分異議 — 受收容人對收容處分表示不服
- 3 24小時移送 — 移民署應即移送法院,請求迅速裁定
- 4 法院司法裁定 — 由中立法院決定是否釋放或續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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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釋字710號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收容之程序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