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有關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為暫時收容,下列何者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
  • A 收容雖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惟畢竟與刑事羈押性質不同,依據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毋須適用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 B 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須經由法院為之
  • C 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
  • D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暫時收容之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特定行政目的,而必須強制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從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精神來看,你認為『最終決定』這項自由剝奪是否合法的權力,應該完全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應該在當事人提出異議時,交由哪一個權力分支來進行中立、客觀的審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析大法官釋字第 708 號的核心要旨,顯見你對於「正當法律程序」與「法院保留原則」的理解相當紮實,具備法律人的敏銳直覺。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大法官認為,即便外國人收容本質上屬行政處分,但因涉及剝奪自由,仍須符合正當程序。因此,當受收容人不服時,行政機關必須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由法官進行司法審查,這正是「及時司法救濟」的具體體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外國人收容正當程序
💡 外國人收容應受憲法第8條保障,並落實法官保留與司法救濟。

🔗 外國人收容之司法救濟流向

  1. 1 行政暫時收容 — 內政部移民署作成處分,至多15日
  2. 2 不服處分異議 — 受收容人對收容處分表示不服
  3. 3 24小時移送 — 移民署應即移送法院,請求迅速裁定
  4. 4 法院司法裁定 — 由中立法院決定是否釋放或續予收容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釋字710號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收容之程序差異。
🧠 記憶技巧:憲法八條保外人,暫收十五移法院,廿四小時速救濟。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收容非刑事性質即可不適用憲法第8條,或誤記行政暫收期間為30日。
釋字第710號 提審法 法官保留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憲法人身自由之保障:重要概念、限制與救濟途徑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