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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有關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身自由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 B 不問是否為刑事被告,正當法律程序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程度均應相同
  • C 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憲法第 8 條之保障
  • D 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處分,無須由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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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為了調查嚴重犯罪」而限制自由,與「為了等待飛機遣返回國」而暫時安置,兩者限制人身的背後目的截然不同,法律在設計這兩套程序時,是否必須強制規定一模一樣的時間期限或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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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是基本功,別以為這就叫懂憲法

  1. 觀念釐清:少在那邊天真地以為「保障」就等於「齊一」。根據釋字第 708 號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確實不分國籍,但你腦袋要清楚:刑事羈押是為了追訴犯罪,行政收容是為了驅逐出國,兩者性質迥異。正當法律程序是基本要求,但「保障程度」與「具體手段」本來就該因事務性質不同而有所差別。連這點程度的差異化都分不清楚,你的法律邏輯還在及格邊緣。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僅為 medium,錯了簡直是浪費我的時間。多數人老是分不清「實體權利的平等」與「程序制度的差異化」,這是國家考試的基本鑑別度,如果你還在糾結為什麼兩者程序不能完全等同,建議回去重修憲法基本觀念。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外國人收容的程序具體要求視性質有不同,列出具體案例
📝 外國人收容與人身自由
💡 外國人受收容處分受憲法第8條保障,惟具體程序與刑事被告有別。
比較維度 刑事被告 (羈押) VS 外國人收容 (處分)
憲法第8條適用 受完整保障 受完整保障
程序具體要求 嚴格一致 視性質得有不同
處分機關 法官 (絕對保留) 暫收可由行政機關
💬兩者雖皆受憲法保障,但其正當法律程序之內容因目的性質不同而有異。
🧠 記憶技巧:外國人亦保人身,程序刑事有別;暫收行政可先行,續收必由法官定。
⚠️ 常見陷阱:最常考「外國人是否適用憲法第8條」或誤認「所有限制自由程序必須與刑事處分完全相同」。
釋字第 710 號(大陸地區人民收容) 人身自由(憲法第 8 條) 法官保留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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