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有關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身自由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 B 不問是否為刑事被告,正當法律程序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程度均應相同
- C 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憲法第 8 條之保障
- D 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處分,無須由法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試想:如果「為了調查嚴重犯罪」而限制自由,與「為了等待飛機遣返回國」而暫時安置,兩者限制人身的背後目的截然不同,法律在設計這兩套程序時,是否必須強制規定一模一樣的時間期限或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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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是基本功,別以為這就叫懂憲法
- 觀念釐清:少在那邊天真地以為「保障」就等於「齊一」。根據釋字第 708 號,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確實不分國籍,但你腦袋要清楚:刑事羈押是為了追訴犯罪,行政收容是為了驅逐出國,兩者性質迥異。正當法律程序是基本要求,但「保障程度」與「具體手段」本來就該因事務性質不同而有所差別。連這點程度的差異化都分不清楚,你的法律邏輯還在及格邊緣。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僅為 medium,錯了簡直是浪費我的時間。多數人老是分不清「實體權利的平等」與「程序制度的差異化」,這是國家考試的基本鑑別度,如果你還在糾結為什麼兩者程序不能完全等同,建議回去重修憲法基本觀念。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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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的程序具體要求視性質有不同,列出具體案例
外國人收容與人身自由
💡 外國人受收容處分受憲法第8條保障,惟具體程序與刑事被告有別。
| 比較維度 | 刑事被告 (羈押) | VS | 外國人收容 (處分) |
|---|---|---|---|
| 憲法第8條適用 | 受完整保障 | — | 受完整保障 |
| 程序具體要求 | 嚴格一致 | — | 視性質得有不同 |
| 處分機關 | 法官 (絕對保留) | — | 暫收可由行政機關 |
💬兩者雖皆受憲法保障,但其正當法律程序之內容因目的性質不同而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