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有關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身自由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 B 不問是否為刑事被告,正當法律程序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程度均應相同
- C 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憲法第 8 條之保障
- D 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處分,無須由法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試想:如果「為了調查嚴重犯罪」而限制自由,與「為了等待飛機遣返回國」而暫時安置,兩者限制人身的背後目的截然不同,法律在設計這兩套程序時,是否必須強制規定一模一樣的時間期限或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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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還記得憲法第 8 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確實不分國籍。但請注意,保障是保障,難道會有人天真地以為「刑事羈押」這種處理犯罪的手段,會跟「行政收容」這種確保驅逐出境的程序,在細節上毫無二致?它們目的和性質天差地別,正當法律程序當然都得遵守,這是基本常識。但若期待連保障程度與具體手段(比方說收容多久、多久審查一次)都得完全一樣,那簡直是活在真空裡。這點區別,難道很難嗎?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其實是 medium。說實話,如果連「實體權利的平等」與「程序制度的差異化」都分不清楚,還誤以為「保障」就是「齊一」這種直線思維,那法律系真的要考慮重修邏輯學了。這題的鑑別度,就在於篩選出那些腦筋還能轉彎的學生。
外國人收容與人身自由
💡 外國人受收容處分受憲法第8條保障,惟具體程序與刑事被告有別。
| 比較維度 | 刑事被告 (羈押) | VS | 外國人收容 (處分) |
|---|---|---|---|
| 憲法第8條適用 | 受完整保障 | — | 受完整保障 |
| 程序具體要求 | 嚴格一致 | — | 視性質得有不同 |
| 處分機關 | 法官 (絕對保留) | — | 暫收可由行政機關 |
💬兩者雖皆受憲法保障,但其正當法律程序之內容因目的性質不同而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