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羈押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屬其憲法上訴訟權
- B 受羈押被告之人身自由依法固受有限制,其他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毫無不同
- C 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一律監聽、錄音,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會妨害被告之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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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空間與目的」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已經被合法限制在特定封閉場所(如監所)時,為了確保該場所的集體安全與當初限制他自由的法律目的,他在行使其他權利時,是否真的能與完全自由的平民在「環境條件」與「管理必要性」上完全等量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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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權利限制有極佳的敏感度。
- 觀念驗證:(B) 選項錯誤在於其敘述過於絕對。依據釋字第 654 號,受羈押被告雖然人權並未喪失,但其權利行使並非與一般人民「毫無不同」。基於羈押目的(防止逃亡、湮滅證據)及維持看守所秩序,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其憲法權利仍得受「必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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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54號:羈押接見權
💡 保障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之秘密交通權與訴訟防禦權。
| 比較維度 | 原則:秘密交通權 | VS | 例外:合法限制 |
|---|---|---|---|
| 保障核心 | 訴訟權中之防禦權 | — | 維護羈押目的或秩序 |
| 監聽錄音 | 原則禁止監聽錄音 | — | 有必要時僅得監看 |
| 證據能力 | 溝通內容絕對受保護 | — | 違法監聽內容無證據能力 |
💬秘密交通權為原則,僅在維持秩序之必要範圍內方得對接見進行有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