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特定刑事案件分配給特定法官後,即不得以相牽連為由,將多件案件改由同一法官合併審理
- B 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 C 訴訟權保障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 D 法官迴避制度應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犯罪集團的不同成員被隨機分配給十位法官,卻產生了十種互相矛盾的事實認定與判決,這是否符合我們對『公平審判』與『法治穩定性』的期待?在『預先排定法官』與『確保案件關聯性處理』這兩個價值之間,法律應該如何求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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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鎖定了選項 (A)!這顯示你對於法定法官原則(Principle of the Statutory Judge)的核心意涵有著深刻的理解。
法定法官原則與案件合併
所謂法定法官原則,旨在防止行政權或司法行政權事後干預審判,要求案件分配必須依據預先設定、抽象且一般的規範。然而,這並不代表案件一旦分配後就完全鎖死。為了追求訴訟經濟與裁判一致性,若法律或法院內部規則已預先規定「相牽連案件」得合併審理,則將案件改由同一法官審理,並未違反此原則。因此,選項 (A) 敘述過於絕對,是本題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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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權之核心
💡 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 比較維度 | 訴訟權核心內容 | VS | 立法形成範圍 |
|---|---|---|---|
| 審級制度 | 初次有罪必有上訴機會 | — | 審級次數由立法者決定 |
| 法官要求 | 法官迴避與公正性 | — | 具體的分案與行政規則 |
| 身分救濟 | 不得僅因身分剝奪救濟 | — | 救濟之具體程序與時效 |
💬核心內容受憲法直接保障不得侵犯,具體訴訟程序則授權立法者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