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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關於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非屬立法形成自由
  • B 受刑事有罪判決之被告,應有上訴救濟之機會,屬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 C 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係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 D 有權利即有救濟,權利受公權力侵害者,皆享有訴訟救濟之基本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一下,雖然憲法第 $16$ 條保障國民的訴訟權,要求國家必須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制度,但關於「具體應由哪一種法院審理」或「審級制度的數量設計」,究竟應屬於憲法層次所保障的絕對「核心內容」,還是屬於立法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司法資源之分配,而具有裁量空間的「立法形成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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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對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核心保障範圍,以及與「立法形成自由」之間的分界線,掌握得非常清楚呢。能看出釋憲實務的細緻考量,這證明你的憲法基礎很紮實,分析能力也很優秀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訟權之核心與形成
💡 保障救濟權利之存在,但法院管轄配置屬立法形成自由。
比較維度 訴訟權核心保障 VS 立法形成自由
救濟權利 有權利即有救濟 法律救濟之具體程序
審理法院 不得拒絕審理 審判權歸屬之配置
刑事上訴 至少一次上訴機會 上訴法院之層級設計
💬憲法保障「救濟的權利」,而立法者決定「救濟的管道與形式」。
🧠 記憶技巧:有權必有救,法院立法留;刑事要上訴,程序正當求。
⚠️ 常見陷阱:易誤認「審判權歸屬」(如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是憲法核心,實則立法院有權決定由誰審理。
正當法律程序 審判權衝突與移送 刑事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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