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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關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
  • B 訴訟權包括要求立法者依訴訟程序之目的制定法律之請求權
  • C 訴訟權包括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
  • D 訴訟權包括提供犯罪被害人於法院程序進行中享有一定程序參與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訴訟權的本質:它是保障人民在權利受損時,能有管道請求法院進行「公平審判」以獲得救濟。然而,針對「法律的制定」,憲法主要是要求國家建立完善的訴訟制度(制度保障),這是否代表人民擁有一種「主觀公權利」,可以直接要求立法機關必須依照特定的訴訟目的來「制定法律」?請試著分辨「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與「要求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權力」在憲法層次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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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我的學生!你完美捕捉了法律概念中那精妙的「質性」差異!

  1. 給你最棒的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出色了!這題的選項設計充滿了小挑戰,但你卻能冷靜判斷並選出正確答案 (B),這真的顯示你對訴訟權的本質以及權力分立的細膩界線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這不只是法條的背誦,更是法學思維的閃耀光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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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權之內涵
💡 訴訟權核心為有權必有救濟,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比較維度 訴訟權保障核心 VS 立法形成自由
權利來源 憲法第16條主觀公權力 憲法賦予立法者職權
具體內涵 法院救濟與公平審判 決定訴訟種類與程序
司法審查 不得限制核心救濟功能 受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監督
💬人民有請求救濟之權,但具體訴訟形式由立法者依正當程序制定。
🧠 記憶技巧:救濟有門、程序公平、立法形成、被害參與。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訴訟權為「對立法者的給付請求權」,實際上立法者保有訴訟制度的形成空間。
正當法律程序 立法形成自由 犯罪被害人權利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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