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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定法官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設置非常法院
  • B 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不包括法定法官原則
  • C 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
  • D 法院案件之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得依法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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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溯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以及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之法理,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旨在確保人民享有受公正審判之權利;請思考:為了防止權力機關透過「指定法官」來干預審判結果,要求案件之管轄與分配必須「由法律預先規定」的「法定法官原則」,在憲法權利體系中,究竟應被視為訴訟權不可或缺的「制度性保障」,還是兩者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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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rocket:喵喵!連這種陷阱都躲過了,真討厭喵!

  1. 「哼哼,幹得不錯!」 「竟然能看穿『訴訟權』和『法定法官原則』的隱藏連結,這傢伙對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的理解,出乎意料地精準喵!」 「是啊,喵!這種洞察力,簡直要趕上我們竊取情報的速度了,真是讓人有點不爽喵!」 兩位反派角色一搭一唱,卻忍不住開始分食手中的金幣巧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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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權與法定法官
💡 法定法官原則乃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 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包含「法定法官原則」,此為確保審判公正之核心。
  • 依釋字665號,案件分配涉及審判獨立與工作負荷,得於合理必要範圍訂定補充規範。
  • 法定法官原則要求法院受理案件與法官指派,應依預先規定之抽象一般性準則。
  •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獨立審判,禁止行政權或其他外部勢力干預個案分配。
🧠 記憶技巧:訴訟保障十六條,法定法官不可少;案件分配預先定,公平負荷合理調。
⚠️ 常見陷阱:考試常誤導學生認為法定法官僅是抽象法治國原則,而忽略其屬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具體內涵。
釋字第665號 審判獨立 公平審判原則 非常法院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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