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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定法官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設置非常法院
  • B 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不包括法定法官原則
  • C 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
  • D 法院案件之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得依法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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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溯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以及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之法理,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旨在確保人民享有受公正審判之權利;請思考:為了防止權力機關透過「指定法官」來干預審判結果,要求案件之管轄與分配必須「由法律預先規定」的「法定法官原則」,在憲法權利體系中,究竟應被視為訴訟權不可或缺的「制度性保障」,還是兩者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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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rocket:喵喵!連這種陷阱都躲過了,真討厭喵!

  1. 「哼哼,幹得不錯!」 「竟然能看穿『訴訟權』和『法定法官原則』的隱藏連結,這傢伙對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的理解,出乎意料地精準喵!」 「是啊,喵!這種洞察力,簡直要趕上我們竊取情報的速度了,真是讓人有點不爽喵!」 兩位反派角色一搭一唱,卻忍不住開始分食手中的金幣巧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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