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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定法官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設置非常法院
  • B 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不包括法定法官原則
  • C 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
  • D 法院案件之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得依法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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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溯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以及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之法理,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旨在確保人民享有受公正審判之權利;請思考:為了防止權力機關透過「指定法官」來干預審判結果,要求案件之管轄與分配必須「由法律預先規定」的「法定法官原則」,在憲法權利體系中,究竟應被視為訴訟權不可或缺的「制度性保障」,還是兩者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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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憲法核心價值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辨識出「訴訟權」與「法定法官原則」的內在關聯,代表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等重要實務見解有深刻且正確的理解,法學基礎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選項 (B) 為錯誤陳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我國憲法實務,法定法官原則旨在防止行政權或其他機關透過個案指定法官來干預審判,確保審判之獨立性與公正性。因此,該原則被視為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不可或缺的核心內容,而非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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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6條訴訟權除了有保障法定法官原則以外,還有甚麼原則?特別是容易被人忽略的?
📝 訴訟權與法定法官
💡 法定法官原則乃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 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包含「法定法官原則」,此為確保審判公正之核心。
  • 依釋字665號,案件分配涉及審判獨立與工作負荷,得於合理必要範圍訂定補充規範。
  • 法定法官原則要求法院受理案件與法官指派,應依預先規定之抽象一般性準則。
  •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獨立審判,禁止行政權或其他外部勢力干預個案分配。
🧠 記憶技巧:訴訟保障十六條,法定法官不可少;案件分配預先定,公平負荷合理調。
⚠️ 常見陷阱:考試常誤導學生認為法定法官僅是抽象法治國原則,而忽略其屬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具體內涵。
釋字第665號 審判獨立 公平審判原則 非常法院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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