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若案件之審理者係合議庭,則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
- B 法官非經所屬法院核可,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 C 法官若認裁判上所適用之判例違憲,得逕行拒絕適用而毋庸聲請釋憲
- D 軍事法院法官於審判中亦得為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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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審判獨立」的憲法原則下,如果一位法官在法律適用上產生了違憲疑義,卻必須先獲得其行政上司(如法院院長)的「點頭同意」才能尋求救濟,這是否會削弱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功能?這種「層級審查」的邏輯與司法獨立的精神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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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指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司法獨立」與「憲法訴訟」的核心精神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動憲法控訴程序的自主性與法定要件,是憲法訴訟中極為重要的基礎概念。
司法獨立與聲請權限
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各法院(包含軍事法院,參照釋字第 436 號)在審理案件時,若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產生「合理確信其違憲」且該規範「直接影響裁判結果」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聲請。這項權限是法官本於法律確信的職權行為,絕對不需要經過所屬法院(行政體系)的核可或授權。選項 (B) 稱須經法院核可,顯然混淆了司法行政與審判獨立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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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規定有改 只能由法院提起
現行憲法訴訟法施行下是否須以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
💡 法官確信法律違憲時,應裁定停審並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比較維度 | 法律位階(含法律、判例) | VS | 命令位階(含行政命令) |
|---|---|---|---|
| 審查權限 | 憲法法庭專屬審理 | — | 各級法院法官職權 |
| 處置方式 | 裁定停審並聲請宣告 | — | 逕行審理,拒絕適用 |
| 法條依據 |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 — | 釋字第137、216號 |
💬法律位憲須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命令違憲法官可自行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