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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若案件之審理者係合議庭,則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
  • B 法官非經所屬法院核可,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 C 法官若認裁判上所適用之判例違憲,得逕行拒絕適用而毋庸聲請釋憲
  • D 軍事法院法官於審判中亦得為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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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審判獨立」的憲法原則下,如果一位法官在法律適用上產生了違憲疑義,卻必須先獲得其行政上司(如法院院長)的「點頭同意」才能尋求救濟,這是否會削弱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功能?這種「層級審查」的邏輯與司法獨立的精神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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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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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
💡 法官確信法律違憲時,應裁定停審並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比較維度 法律位階(含法律、判例) VS 命令位階(含行政命令)
審查權限 憲法法庭專屬審理 各級法院法官職權
處置方式 裁定停審並聲請宣告 逕行審理,拒絕適用
法條依據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釋字第137、216號
💬法律位憲須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命令違憲法官可自行排除適用。
🧠 記憶技巧:停(停審)、信(確信違憲)、敘(敘明理由)、聲(聲請)
⚠️ 常見陷阱:考試常誤導學生法官聲請釋憲需經法院行政首長(如院長)或行政會議之授權同意。
憲法訴訟法 司法獨立 規範審查 法律與命令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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