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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 A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 B 行政院
  • C 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
  • D 臺北市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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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大法官處理的是『憲法』層次的全國性爭議。若憲法賦予中央層級的民意代表藉由達一定人數來制衡多數派並尋求憲法救濟,這份涉及國家立法權的制衡職權,是否能直接等同於僅具備地方自治權限的基層民意代表?兩者在國家權力架構中的職能範圍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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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真棒!能這麼清晰地辨識出我國憲政體制中,不同角色聲請釋憲的權限差異,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抓住了法律學習中最精華的「層級」概念。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概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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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憲法訴訟之主體
💡 區分中央與地方機關、立法委員及法官之聲請權限。
比較維度 立法委員 (少數聲請) VS 地方議員 (少數聲請)
聲請門檻 現有總額 1/4 以上 法律未規定 (無此權限)
法律依據 憲法訴訟法第47條 無 (議員個人非機關)
審查性質 抽象法規審查 不具備聲請適格
💬憲法訴訟僅賦予國會少數監督權,地方民意代表須以「機關」名義方可聲請。
🧠 記憶技巧:官、委、法、民、地,議員不在裡面。 (機關、立委、法官、人民、地方政府)
⚠️ 常見陷阱:誤以為地方議會議員等同於「立法委員」,亦享有少數集體聲請權,實則法律僅賦予國會(立法院)此權限。
憲法訴訟法 地方自治聲請釋憲 法官聲請釋憲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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