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人民、法人或政黨」?
  • A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B 軍人
  • C 立法委員
  • D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具備雙重身分時,如果他已經擁有專門針對其「公職身分」所設計的權限,來監督法律是否違憲(例如參與制定法律的人,能以一定比例直接啟動審查程序),那麼在法律救濟的分類上,我們應該將他歸類為『受國家權力影響的普通大眾』,還是『國家權力運作的一部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優秀!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權利主體」「機關地位」。大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現為憲法訴訟法)保障的是人民、法人或政黨因權利受損時的救濟路徑。而選項 (C) 在法律程序中,其聲請釋憲的基礎通常是基於其「行使職權」(如總額 1/3 以上之聲請),屬於公法機關之權限行使,而非以私法主體或自然人身分受保障,故不歸類於該款之「人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