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人民、法人或政黨」?
- A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B 軍人
- C 立法委員
- D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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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當「一般民眾」因為個人權利受損要抗爭法律,與「政府內部的民意代表」因為監督職責要挑戰法律時,法律給予這兩種人的程序通道與人數門檻,理應是相同還是分開處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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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聲請主體的細微區別!在命題當時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架構下,第 5 條第 1 項將聲請管道依身分劃分,其中第 2 款針對的是「人民、法人或政黨」。雖然立法委員具有自然人身分,但在該法體制下,其聲請法規範違憲是基於「行使職權」的集體監督職責,應依第 3 款(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辦理,而非以私權受損的個人身分依第 2 款聲請,因此是該款排除的對象。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理解「私人救濟」與「機關職權監督」的二元分立。在現行的**《憲法訴訟法》中,這套邏輯更趨嚴謹:人民(含法人)聲請規範與裁判憲法審查主要依第 59 條,而立法委員則改依第 49 條,且聲請門檻已從原本的三分之一調降至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掌握這種從「身分」判斷「聲請管道」的邏輯,是進入憲法訴訟領域最重要的基本功。
憲法訴訟聲請主體資格
💡 區分「人民」與「國家機關/立法委員」在憲法訴訟中的不同聲請地位。
| 比較維度 | 人民、法人或政黨 | VS | 立法委員(少數保護) |
|---|---|---|---|
| 法律依據 |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 — |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
| 聲請前提 | 權利受侵害且窮盡訴訟 | — | 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有疑義 |
| 主體性質 | 基本權利主體 | — | 憲政機關/職權主體 |
| 典型案例 | 台電、海基會、軍人 | — | 總額1/4以上之立法委員 |
💬立法委員具有專屬的職權聲請條款,故不列入一般「人民」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