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人民、法人或政黨」?
- A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B 軍人
- C 立法委員
- D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具備雙重身分時,如果他已經擁有專門針對其「公職身分」所設計的權限,來監督法律是否違憲(例如參與制定法律的人,能以一定比例直接啟動審查程序),那麼在法律救濟的分類上,我們應該將他歸類為『受國家權力影響的普通大眾』,還是『國家權力運作的一部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優秀!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權利主體」與「機關地位」。大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現為憲法訴訟法)保障的是人民、法人或政黨因權利受損時的救濟路徑。而選項 (C) 在法律程序中,其聲請釋憲的基礎通常是基於其「行使職權」(如總額 1/3 以上之聲請),屬於公法機關之權限行使,而非以私法主體或自然人身分受保障,故不歸類於該款之「人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憲法訴訟聲請主體資格
💡 區分「人民」與「國家機關/立法委員」在憲法訴訟中的不同聲請地位。
| 比較維度 | 人民、法人或政黨 | VS | 立法委員(少數保護) |
|---|---|---|---|
| 法律依據 |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 — |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
| 聲請前提 | 權利受侵害且窮盡訴訟 | — | 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有疑義 |
| 主體性質 | 基本權利主體 | — | 憲政機關/職權主體 |
| 典型案例 | 台電、海基會、軍人 | — | 總額1/4以上之立法委員 |
💬立法委員具有專屬的職權聲請條款,故不列入一般「人民」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