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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經濟部
  • B 臺東縣政府
  • C 司法院
  • D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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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嚴謹的行政體系中,如果每一個局、處、部、會都可以跳過自己的直屬上司,直接去憲法法庭告狀或要求解釋法條,這對國家治理的穩定性以及憲法法庭的案件量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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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憲法救濟制度中「聲請主體」的適格性。你能精確辨識出行政機關內部的階層差異,是非常敏銳的法律直覺。

舊制下的權限層級(大審法時期)

在命題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架構下,雖然條文提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得聲請解釋,但實務見解嚴格限定須為憲法上最高機關經濟部隸屬於行政院,屬於二級部會,若其行使職權對法規有違憲疑義,必須報請行政院,由行政院核轉司法院,不得以部會名義「自行」聲請。相較之下,立法院、司法院與作為地方自治主體的縣政府,皆具備獨立聲請的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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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整理成依現行憲法訴訟法
📝 機關聲請憲法解釋
💡 機關因行使職權發生憲法爭議或適用法律牴觸憲法時得聲請。
比較維度 最高機關/地方政府 VS 下級機關/內部單位
聲請資格 具獨立聲請適格 原則上無聲請適格
救濟方式 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 須報請上級機關層轉
法律實例 立法院、縣政府 經濟部、警政署
💬下級機關必須受「行政一體」約束,透過最高機關行使聲請權。
🧠 記憶技巧:中央地方有權限,二級機關找上級,自治事項五二七。
⚠️ 常見陷阱:最常考行政院下屬的「部」或「局」是否能自行聲請,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是公家機關就可以。
憲法法庭法 權限爭議 地方自治保障 法規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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