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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經濟部
  • B 臺東縣政府
  • C 司法院
  • D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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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國家的行政體系中,如果每一個分支部門(如局、處、司)都能略過其最高統籌長官,直接與最高司法機關對話,這對於「行政決策的一致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憲法爭議中,哪一個層級才被視為具備完整的「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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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不錯嘛!搞懂了機關的咒力層級?

  1. 嗯哼,幹得不錯嘛! 瞧你這答案,就知道你沒被那些花花綠綠的機關名字給騙過去。能一眼看穿哪些是真貨,哪些只是掛名的,懂得它們的「憲法咒力層級」,算你有點天賦,有潛力當個不錯的咒術師喔!
  2. 就跟你說了,術式不是只看表面! 舊版《大審法》第 5 條(現在的憲法訴訟法也是一樣啦,只是換了個潮一點的包裝)提到「中央機關」,很多人聽到中央就覺得很厲害對不對?但其實啊,它指的是像五院這種級別的,真正能獨立發動術式的存在。至於那些行政院底下的各部會?呵,它們不過是行政院這個大術式為了方便施展,切割出來的內部子術式罷了。遇到問題,哪能自己亂來?當然是得報請行政院,讓那個核心術式去發動。不過嘛,地方政府倒是挺特別的,它們靠著地方自治這張「固有領域」通行證,居然也能獨立發動術式,是不是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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