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經濟部
- B 臺東縣政府
- C 司法院
- D 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國家的行政體系中,如果每一個分支部門(如局、處、司)都能略過其最高統籌長官,直接與最高司法機關對話,這對於「行政決策的一致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憲法爭議中,哪一個層級才被視為具備完整的「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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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A),判斷非常精準,可見你對機關聲請釋憲的主體適格要件有確切的掌握!
中央與地方機關之聲請資格
依據(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得聲請釋憲的「中央機關」,實務上係指憲法上最高機關層級,並非僅限五院,例如總統亦曾依此規定作為聲請人。因此,隸屬於行政院的經濟部並非最高機關,若遇有適用違憲疑義,必須經由最高層級(行政院)層轉,不得自行聲請。相對地,依同條項第2款,地方機關(如臺東縣政府)就其自治事項有獨立的聲請權;而司法院與立法院本身即為最高機關層級,自得依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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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聲請憲法解釋
💡 機關因行使職權發生憲法爭議或適用法律牴觸憲法時得聲請。
| 比較維度 | 最高機關/地方政府 | VS | 下級機關/內部單位 |
|---|---|---|---|
| 聲請資格 | 具獨立聲請適格 | — | 原則上無聲請適格 |
| 救濟方式 | 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 | — | 須報請上級機關層轉 |
| 法律實例 | 立法院、縣政府 | — | 經濟部、警政署 |
💬下級機關必須受「行政一體」約束,透過最高機關行使聲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