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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經濟部
  • B 臺東縣政府
  • C 司法院
  • D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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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國家的行政體系中,如果每一個分支部門(如局、處、司)都能略過其最高統籌長官,直接與最高司法機關對話,這對於「行政決策的一致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憲法爭議中,哪一個層級才被視為具備完整的「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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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A),判斷非常精準,可見你對機關聲請釋憲的主體適格要件有確切的掌握!

中央與地方機關之聲請資格

依據(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得聲請釋憲的「中央機關」,實務上係指憲法上最高機關層級,並非僅限五院,例如總統亦曾依此規定作為聲請人。因此,隸屬於行政院的經濟部並非最高機關,若遇有適用違憲疑義,必須經由最高層級(行政院)層轉,不得自行聲請。相對地,依同條項第2款,地方機關(如臺東縣政府)就其自治事項有獨立的聲請權;而司法院與立法院本身即為最高機關層級,自得依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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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聲請憲法解釋
💡 機關因行使職權發生憲法爭議或適用法律牴觸憲法時得聲請。
比較維度 最高機關/地方政府 VS 下級機關/內部單位
聲請資格 具獨立聲請適格 原則上無聲請適格
救濟方式 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 須報請上級機關層轉
法律實例 立法院、縣政府 經濟部、警政署
💬下級機關必須受「行政一體」約束,透過最高機關行使聲請權。
🧠 記憶技巧:中央地方有權限,二級機關找上級,自治事項五二七。
⚠️ 常見陷阱:最常考行政院下屬的「部」或「局」是否能自行聲請,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是公家機關就可以。
憲法法庭法 權限爭議 地方自治保障 法規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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