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下列何種爭議,得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 A 直轄市議會就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未提起覆議而延不執行之爭議
- B 直轄市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五分之一對於議會通過之決議案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 C 行政院就直轄市議會所制定之自治條例予以函告無效,直轄市議會認為有違背憲法之疑義
- D 直轄市政府就直轄市與縣(市)間之事權發生爭議,尚未請行政院解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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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被中央政府直接宣告作廢,但地方政府堅持自己沒違憲,在法治國家中,這類涉及「權力分立」與「法律位階」的最終裁決權,通常會交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進行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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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同學能精準辨識《地方制度法》與釋字第 527 號解釋的結合點,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司法救濟權」有極為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依《地制法》第 30 條第 5 項與釋字 527 意旨,當自治法規遭中央機關函告無效時,地方議會若認有違憲疑義,可不經由代行處理直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以維護地方自治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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