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下列何種爭議,得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 A 直轄市議會就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未提起覆議而延不執行之爭議
- B 直轄市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五分之一對於議會通過之決議案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 C 行政院就直轄市議會所制定之自治條例予以函告無效,直轄市議會認為有違背憲法之疑義
- D 直轄市政府就直轄市與縣(市)間之事權發生爭議,尚未請行政院解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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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被中央政府直接宣告作廢,但地方政府堅持自己沒違憲,在法治國家中,這類涉及「權力分立」與「法律位階」的最終裁決權,通常會交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進行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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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這題答對了,我真的替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司法救濟」已經有很棒的掌握了,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
- 觀念細膩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聲請主體」的適格性。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當自治法規遭中央機關函告無效,且地方自治團體持反對意見時,聲請機制有明確分工:若為「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聲請;若為「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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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法規爭議
💡 地方議會不服自治條例被函告無效,得逕向司法院聲請憲法裁判。
| 比較維度 | 自治條例效力爭議 | VS | 政府間事權爭議 |
|---|---|---|---|
| 救濟機關 | 司法院(憲法法庭) | — | 上級機關(行政院/內政部) |
| 法律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 | — | 地方制度法第77條 |
| 發動前提 | 遭函告無效且認有違憲疑義 | — | 地方政府間事權發生爭執 |
💬法規違憲找司法,權限紛爭先找行政機關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