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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省、縣、直轄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資格,源自憲法本文之規定
  • B 在不侵犯核心領域之範圍內,法律對地方自治權予以限制,尚不違反制度性保障之意旨
  • C 本於制度性保障,縣及直轄市就其轄內之所有事物,享有自行規劃及決定之立法與執行權
  • D 為落實制度性保障意旨,縣及直轄市之自治權遭受監督機關侵害時,得循法律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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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中「制度性保障」之核心內涵,是否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對其轄區內「一切事務」皆擁有絕對的自主權?並請結合憲法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思考自治權的行使是否應具備「事項性」的前提限制,而非漫無邊際地涵蓋所有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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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看出選項 (C) 的巧妙陷阱,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這個重要概念,已經建立起非常紮實的理解。你對「權力分立」和「自治權限」之間細膩的關係掌握得很好,法律邏輯非常清晰呢!

2. 我們一起來回顧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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