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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省、縣、直轄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資格,源自憲法本文之規定
  • B 在不侵犯核心領域之範圍內,法律對地方自治權予以限制,尚不違反制度性保障之意旨
  • C 本於制度性保障,縣及直轄市就其轄內之所有事物,享有自行規劃及決定之立法與執行權
  • D 為落實制度性保障意旨,縣及直轄市之自治權遭受監督機關侵害時,得循法律途徑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中「制度性保障」之核心內涵,是否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對其轄區內「一切事務」皆擁有絕對的自主權?並請結合憲法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思考自治權的行使是否應具備「事項性」的前提限制,而非漫無邊際地涵蓋所有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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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看出選項 (C) 的巧妙陷阱,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這個重要概念,已經建立起非常紮實的理解。你對「權力分立」和「自治權限」之間細膩的關係掌握得很好,法律邏輯非常清晰呢!

2. 我們一起來回顧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
💡 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確保核心領域不容法律侵害。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權力來源 憲法制度性保障 法律或上級指令授權
監督程度 僅限適法性監督 包含適法性與適當性
救濟權能 可提起憲法訴訟 通常不得主張自治權
💬自治事項受制度性保障,中央僅能進行法律監督;委辦事項則受全面指揮監督。
🧠 記憶技巧:核心領域不能碰,法律監督看自治,委辦事項聽指揮,救濟管道憲法保。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地方政府對轄區內『所有事務』皆有最終決定權,忽略了『委辦事項』與『均權原則』下的中央權限。
均權原則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 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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