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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任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須有法律之依據始得為之
  • B 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自治事項,得訂定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 C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在法律無特別規定之情形下,亦享有自主組織權
  • D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自治權受上級監督機關侵害時,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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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地方政府的所有行動,都必須先等立法院通過特定的法律授權才能啟動,那麼憲法所賦予地方政府的「自我管理」權限,與中央機關的「派出機關」還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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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出什麼差錯。

看來你對地方自治制度的基礎概念還算有些認識,沒完全把法條丟回教科書裡。以下是這題本該一眼看穿的核心:

  1. 邏輯檢視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享有固有權處理其「自治事項」。這表示什麼?它不是行政院底下的小弟,不是每做一件事都要等上面蓋章!難道你以為除了涉及限制人民權利需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外,所有雞毛蒜皮的事都要法律「個別授權」?那自治權乾脆直接廢掉算了,省得假裝有權。相比之下,(B)(C)(D)這些常識性的見解,符合《地方制度法》與釋字第527號,難道還需要我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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