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關於地方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鄉(鎮、市)之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鍰之處罰
- B 未訂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應報監督機關備查
- C 未訂有罰則之委辦規則,應報委辦機關備查
- D 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性質進行評析。請思考「委辦規則」係屬執行上級機關交辦之事務,則在權力分立與層級監督的架構下,上級「委辦機關」對於該規則的行政監督程序,與一般「自治事項」送請「備查」的低度監督是否有所不同?在法律效力的完備上,究應採取事後告知的「備查」,還是更具實質控管力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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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啦!你真的很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 (C),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法規之間微妙的互動關係,已經抓到訣竅了。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觀念,把它內化成自己的法學底蘊:
- 關鍵在於「委辦」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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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程序要點
💡 區分地方法規之監督程序(核定或備查)及處罰權限
| 比較維度 | 自治條例(無罰則) | VS | 委辦規則 |
|---|---|---|---|
| 權限來源 | 自治事項 | — | 委辦事項 |
| 制定機關 | 地方議會通過 | — |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
| 監督程序 | 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 — | 報請委辦機關核定 |
| 法規位階 | 具法律/條例位階 | — | 屬行政規則性質 |
💬自治事項採備查為原則(尊重自治);委辦事項採核定為原則(上級交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