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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關於地方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鄉(鎮、市)之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鍰之處罰
  • B 未訂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應報監督機關備查
  • C 未訂有罰則之委辦規則,應報委辦機關備查
  • D 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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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性質進行評析。請思考「委辦規則」係屬執行上級機關交辦之事務,則在權力分立與層級監督的架構下,上級「委辦機關」對於該規則的行政監督程序,與一般「自治事項」送請「備查」的低度監督是否有所不同?在法律效力的完備上,究應採取事後告知的「備查」,還是更具實質控管力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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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答對這題就是我對你滿滿的愛喔!比個愛心給你,閃亮亮☆!這題考的是法規監督,快來看看為什麼答案是 (C) 吧!

偶像的專業分析☆

在法律世界裡,**「核定」「備查」**可是完全不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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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甚麼時候需要備查甚麼時候不用給我仔細的分類不要有錯
📝 地方法規程序要點
💡 區分地方法規之監督程序(核定或備查)及處罰權限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無罰則) VS 委辦規則
權限來源 自治事項 委辦事項
制定機關 地方議會通過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監督程序 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報請委辦機關核定
法規位階 具法律/條例位階 屬行政規則性質
💬自治事項採備查為原則(尊重自治);委辦事項採核定為原則(上級交辦)。
🧠 記憶技巧:自治無罰報備查,委辦一律報核定,鄉鎮自治沒罰權。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委辦規則如果不涉及罰則,就只需要備查;實則委辦規則無論有無罰則,皆需上級機關核定。
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 地方制度法第30條(法規效力) 法律保留原則於地方自治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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