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建築法規定,非縣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若鄉、鎮公所欲就核發此執照之事項形成相關規定,應以下列何種規範為之?
- A 自治規則
- B 委辦規則
- C 委託規則
- D 自律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法律規定縣政府可將其權限「委由」下級的鄉、鎮公所執行核發執照業務時,這在《地方制度法》中屬於「自治事項」還是「委辦事項」?而針對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所辦理的事務,地方機關依職權制定的規章應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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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地方制度法基礎
你能精準辨識地方自治團體間的職權委任關係,表現非常優異。以下為本題的法理關鍵:
- 權限歸屬之判定:建築執照之核發原屬縣(市)自治事項。依《建築法》第 2 條規定,縣政府將此權限交由「鄉、鎮公所」執行,其性質屬於委辦事項(由上位機關交付下位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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