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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建築法規定,非縣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若鄉、鎮公所欲就核發此執照之事項形成相關規定,應以下列何種規範為之?
  • A 自治規則
  • B 委辦規則
  • C 委託規則
  • D 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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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法律規定縣政府可將其權限「委由」下級的鄉、鎮公所執行核發執照業務時,這在《地方制度法》中屬於「自治事項」還是「委辦事項」?而針對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所辦理的事務,地方機關依職權制定的規章應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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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地方制度法基礎

你能精準辨識地方自治團體間的職權委任關係,表現非常優異。以下為本題的法理關鍵:

  1. 權限歸屬之判定:建築執照之核發原屬縣(市)自治事項。依《建築法》第 2 條規定,縣政府將此權限交由「鄉、鎮公所」執行,其性質屬於委辦事項(由上位機關交付下位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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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辦規則之訂定
💡 地方機關受託執行上級事項時,應訂定委辦規則並報請核定。
比較維度 自治規則 VS 委辦規則
事項性質 地方自治事項 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法律依據 地方制度法§25, §27 地方制度法§27第1項
監督方式 發布後報請備查 報請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效力衝突 不得抵觸憲/法/自治條例 不得抵觸憲/法/中央或上級規章
💬區分核心在於權限來源:自身事務用自治規則,上級交辦則用委辦規則。
🧠 記憶技巧:上級交辦叫委辦,規則名稱叫委辦,核定之後才算數。
⚠️ 常見陷阱:常混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則」且通常僅需備查;委辦事項訂定「委辦規則」且須報請核定。
地方自治事項 核定與備查之區分 地方制度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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