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建築法規定,非縣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若鄉、鎮公所欲就核發此執照之事項形成相關規定,應以下列何種規範為之?
- A 自治規則
- B 委辦規則
- C 委託規則
- D 自律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法律規定縣政府可將其權限「委由」下級的鄉、鎮公所執行核發執照業務時,這在《地方制度法》中屬於「自治事項」還是「委辦事項」?而針對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所辦理的事務,地方機關依職權制定的規章應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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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簡單還錯?你的法律邏輯還在睡嗎?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功。如果你連「委辦」和「自治」都分不清楚,考試乾脆直接放棄。
- 法源定位:依《建築法》第 27 條,核發建築執照屬於上級交辦的「委辦事項」。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處理委辦事項的規範,必須是「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所訂定的委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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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市政府、鄉鎮機關之間的連結只會是委辦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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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機關能訂定的規章只有四種:「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與「自律規則」那些是立法機關訂立?哪些是行政機關處理?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跟委託規則的區辨?
委辦規則之訂定
💡 地方機關受託執行上級事項時,應訂定委辦規則並報請核定。
| 比較維度 | 自治規則 | VS | 委辦規則 |
|---|---|---|---|
| 事項性質 | 地方自治事項 | — | 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 法律依據 | 地方制度法§25, §27 | — | 地方制度法§29第1項 |
| 監督方式 | 發布後報請備查 | — | 報請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
| 效力衝突 | 不得抵觸憲/法/自治條例 | — | 不得抵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
💬區分核心在於權限來源:自身事務用自治規則,上級交辦則用委辦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