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甲縣主管機關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中央主管機關僅得為合法性監督,而不得為合目的性監督?
- A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行為
- B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立法委員之選舉
- C 依該縣自治條例所為之行為
- D 依該縣委辦規則所為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地方制度法》的規範下,中央對地方政府執行「$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時,其監督權限的深度有何關鍵區別?哪一種事務基於保障地方自治權之核心,上級機關僅得對其行為之 $合法性$ 進行事後監督,而不得介入其行政裁量之 $合目的性$(即政策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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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地方自治核心觀念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的界線,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基礎。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監督強度。依據《地方制度法》與行政法原理,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如選項 C 的自治條例行為)時,基於憲法保障制度性自治之精神,中央僅得進行合法性監督。而辦理委辦事項(如選項 A、B、D)時,中央則可同時進行「合法性」與「合目的性(行政裁量)」之全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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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監督權限
💡 自治事項僅受合法性監督,委辦事項兼受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
| 比較維度 | 自治事項 | VS | 委辦事項 |
|---|---|---|---|
| 權限來源 |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 | — | 上級交辦或法規規定 |
| 經費來源 | 由該地方團體負擔 | — | 由委辦機關全額補助 |
| 監督範圍 | 僅限於「合法性」 | — | 包含「合目的性」 |
| 法規範型態 |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 — | 委辦規則 |
💬監督強度的差異在於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必須留給地方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