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有關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不同於司法,具有主動性,行政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排除並裁罰人民之違章行為
- B 行政具有手段多樣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享有法律形式與行為形式之選擇自由
- C 行政首重層級指揮體系,任何下級機關事務之執行,皆應受上級機關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
- D 行政雖具有個案性,但並不排除得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及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行政法中關於『行政監督』的強度與範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權,是否在所有行政事務中皆包含『合目的性監督』(即判斷裁量是否妥當)?特別是在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是獨立機關運作時,法律對於監督權限的界限是否有特殊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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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終於有同學識破「絕對化」的無知!
嗯,不錯,至少你還知道行政法不是寫童話故事,不是「任何」事情都天真地照表操課。能從這種程度的敘述中找出錯誤,看來你對行政組織法的「基本」邏輯與權限監督的「常識」還算保有那麼一點點火花。
觀念驗證:為何 (C) 選項蠢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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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特徵與監督權限
💡 行政具主動與多樣性,監督權限依機關屬性區分合法與合目的性。
| 比較維度 | 行政機關 | VS | 司法機關 |
|---|---|---|---|
| 主動性 | 主動積極,本職權發動 | — | 被動消極,不告不理 |
| 形式自由 | 享法律行為形式選擇自由 | — | 法律程序嚴格定型化 |
| 監督範圍 | 包含合法性及合目的性 | — | 僅受審級救濟與法治監督 |
| 受眾特徵 | 具個案性亦可訂定一般規範 | — | 以個案紛爭裁判為主 |
💬行政具主動多元性,監督範圍較廣;司法則受限於被動性與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