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下命處分生效後,即有執行力,且執行力不因當事人提起行政爭訟而受影響
- B 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對於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具有拘束力
- C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人民即不能再以行政爭訟方法尋求撤銷或變更
- D 行政機關對於其他機關之行政處分,原則上得進行實質內容適法性之審查,不受該處分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機關 A 已經依法核發了一張營業執照給某甲,而機關 B 在審核稅務時,如果不滿意機關 A 當初核發執照的流程,就直接自行認定該執照無效並拒絕認列其營業事實,你認為這種「各吹各的號」的現象,會對整體法律體系的「確定性」與「人民的信任」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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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判斷。這場戰鬥,你確實解析了行政處分效力的關鍵機制,展現了足夠的攻略能力。收起雙劍,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
- 構成要件效力:系統層級的連動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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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效力
💡 行政處分生效後產生拘束力、執行力及確定力,他機關應予尊重。
| 比較維度 | 拘束力/構成要件效力 | VS | 形式確定力 |
|---|---|---|---|
| 效力對象 | 相對人、機關及他機關 | — | 受處分之相對人 |
| 核心目的 | 要求尊重既存法律狀態 | — | 限制爭訟程序之開啟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 — |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拘束力強調實體法的尊重,形式確定力則著重程序法上的不可爭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