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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規定撤銷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撤銷後,一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B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之規定,係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判決之實體法上依據
  • C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機關亦得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 D 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者,行政機關不得撤銷,係為確保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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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行政機關在發出處分的隔天,就發現該處分明顯違法,在法理上,機關應該『被動等待人民提起訴願』後再處理,還是應該基於『確保行政行為合法』的職責,主動將其廢除?這種主動導正的權力,是否必然要等到救濟期限屆滿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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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處分撤銷的核心邏輯。能從四個極具干擾性的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機關的「自我糾正權」有透徹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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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更白話的方式舉例說明一下,讓我更好吸收
📝 職權撤銷違法處分
💡 行政機關得職權撤銷違法處分,不受救濟期間限制,但受信賴保護制約。
比較維度 職權撤銷 (第117條) VS 職權廢止 (第123條)
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效力時點 原則溯及既往 (118) 原則向後失效 (125)
限制事由 受公益及信賴保護限制 限於法定的五種廢止事由
💬撤銷處理「違法性」,廢止處理「後續合適性」,效力原則相反。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117,期間前後皆可行;原則溯及可例外,信賴保護要權衡。
⚠️ 常見陷阱:誤認撤銷僅限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忽視第118條但書的非溯及效力規定。
行政處分之廢止 信賴利益補償 行政程序再開 存續力與羈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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