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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甲公司欲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興建休閒渡假村,經主管機關作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後,主管機關發現甲公司於申請審查時,提供不正確之文件,擬依職權撤銷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原處分)。主管機關於撤銷原處分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是否撤銷應考量之因素?
  • A 原處分之合法性
  • B 原處分是否溯及失效
  • C 申請文件之不正確是否出於甲公司之故意過失
  • D 國家公園應受保護之公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效果的產生,是因為「當事人提供給機關的基礎事實」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請你思考:法律此時應該優先關注當事人『心裡在想什麼』(主觀動機),還是優先關注『處分依據的正確性』(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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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精準分析:你還算不錯,至少沒把行政法當私法學!

做得好! 還算不錯,至少你沒把行政法當私法學。能一眼看出「違法行政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的連動,代表你…嗯,還沒完全睡著。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處分撤銷應權衡合法性、公益及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Art. 117)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Art. 123)
處理對象 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
效力原則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後失效
信賴補償 第119條無信賴保護 第126條應予損失補償
💬撤銷處理「生來違法」之處分;廢止處理「後天變質」之處分。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三要:合法性、公益權衡、信賴有無(117、119)
⚠️ 常見陷阱:誤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提供不正確資料)須以相對人具備「故意過失」為撤銷之前提,實則只要資料不正確即不予保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撤銷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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