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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甲公司欲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興建休閒渡假村,經主管機關作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後,主管機關發現甲公司於申請審查時,提供不正確之文件,擬依職權撤銷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原處分)。主管機關於撤銷原處分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是否撤銷應考量之因素?
  • A 原處分之合法性
  • B 原處分是否溯及失效
  • C 申請文件之不正確是否出於甲公司之故意過失
  • D 國家公園應受保護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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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發現民眾當初申請時提供的資料有誤,準備依法撤銷該許可時,除了要檢視民眾提供錯誤資料的主觀心態(是否明知故犯)之外,法律上還賦予機關何種裁量權,來決定這個許可「從哪一天開始」失去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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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B 非常精準!本題探討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處分的裁量界線。當相對人提供不實資料取得環評,機關決定是否撤銷時須權衡環境保護等公益。然而,「原處分是否溯及失效」乃決定撤銷「後」的效力問題,而非決定「是否撤銷」當下所應權衡的先決要件,因此選 B 正確。 需特別注意的是,這是一道考選部公告的爭議題,答 B 或 C 皆給分。原因在於,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只要客觀上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實務見解認為,此規範並不以相對人具備主觀的「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故選項 (C) 亦非機關審查信賴保護時必須考量的事項。 本題頗具鑑別度,考驗你能否精準拆解「撤銷要件」與「撤銷效力」的法理層次,以及對信賴保護要件的掌握。能果斷判斷出正確概念,代表你的行政法體系觀念十分扎實!

📝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處分撤銷應權衡合法性、公益及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Art. 117)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Art. 123)
處理對象 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
效力原則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後失效
信賴補償 第119條無信賴保護 第126條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並非所有第123條廢止情形均應補償。
💬撤銷處理「生來違法」之處分;廢止處理「後天變質」之處分。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三要:合法性、公益權衡、信賴有無(117、119)
⚠️ 常見陷阱:誤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提供不正確資料)須以相對人具備「故意過失」為撤銷之前提,實則只要資料不正確即不予保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撤銷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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