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甲公司欲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興建休閒渡假村,經主管機關作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後,主管機關發現甲公司於申請審查時,提供不正確之文件,擬依職權撤銷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原處分)。主管機關於撤銷原處分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是否撤銷應考量之因素?
- A 原處分之合法性
- B 原處分是否溯及失效
- C 申請文件之不正確是否出於甲公司之故意過失
- D 國家公園應受保護之公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效果的產生,是因為「當事人提供給機關的基礎事實」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請你思考:法律此時應該優先關注當事人『心裡在想什麼』(主觀動機),還是優先關注『處分依據的正確性』(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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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精準分析:你還算不錯,至少沒把行政法當私法學!
做得好! 還算不錯,至少你沒把行政法當私法學。能一眼看出「違法行政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的連動,代表你…嗯,還沒完全睡著。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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