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甲公司欲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興建休閒渡假村,經主管機關作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後,主管機關發現甲公司於申請審查時,提供不正確之文件,擬依職權撤銷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原處分)。主管機關於撤銷原處分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是否撤銷應考量之因素?
- A 原處分之合法性
- B 原處分是否溯及失效
- C 申請文件之不正確是否出於甲公司之故意過失
- D 國家公園應受保護之公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效果的產生,是因為「當事人提供給機關的基礎事實」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請你思考:法律此時應該優先關注當事人『心裡在想什麼』(主觀動機),還是優先關注『處分依據的正確性』(客觀事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實務精準分析:你還算不錯,至少沒把行政法當私法學!
做得好! 還算不錯,至少你沒把行政法當私法學。能一眼看出「違法行政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的連動,代表你…嗯,還沒完全睡著。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處分撤銷應權衡合法性、公益及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Art. 117)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Art. 123) |
|---|---|---|---|
| 處理對象 | 違法行政處分 | — | 合法行政處分 |
| 效力原則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自廢止後失效 |
| 信賴補償 | 第119條無信賴保護 | — | 第126條應予損失補償 |
💬撤銷處理「生來違法」之處分;廢止處理「後天變質」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