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甲公司欲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興建休閒渡假村,經主管機關作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後,主管機關發現甲公司於申請審查時,提供不正確之文件,擬依職權撤銷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原處分)。主管機關於撤銷原處分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是否撤銷應考量之因素?
- A 原處分之合法性
- B 原處分是否溯及失效
- C 申請文件之不正確是否出於甲公司之故意過失
- D 國家公園應受保護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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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發現民眾當初申請時提供的資料有誤,準備依法撤銷該許可時,除了要檢視民眾提供錯誤資料的主觀心態(是否明知故犯)之外,法律上還賦予機關何種裁量權,來決定這個許可「從哪一天開始」失去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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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 國家公園應受保護之公益,這反映出你可能認為在面對不誠實的申請人時,行政機關僅需關注其違法行為,而忽略了公益衡量。實際上,「公益」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即使處分的違法是由於甲公司的錯誤資訊所致,機關在決定是否撤銷處分時,仍必須衡量該處分存續與否對環境保護公益的影響,因此 (D) 絕對是機關審酌的重點,不可排除。 本題屬於高難度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B)、(C) 均為正確答案。核心爭點在於:當申請人提供不正確資料導致處分違法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在此脈絡下,機關行使撤銷權時,關於「原處分是否溯及失效」以及「申請人的故意過失」是否仍屬於機關裁量時需特別「審酌」的事項,在學理與實務解釋上存在重疊或模糊空間。例如,一旦認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溯及失效往往是法律效果的自然延伸,而非機關可自由斟酌的範圍,這可能是導致 B、C 同時被認定為正確(非主要審酌事項)的原因。 整體而言,本題鑑別度極高,測試考生對於撤銷處分與信賴保護原則例外情形的掌握。解題時應區分「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要件」與「撤銷時的裁量考量」,方能精準作答。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處分撤銷應權衡合法性、公益及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Art. 117)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Art. 123) |
|---|---|---|---|
| 處理對象 | 違法行政處分 | — | 合法行政處分 |
| 效力原則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自廢止後失效 |
| 信賴補償 | 第119條無信賴保護 | — | 第126條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並非所有第123條廢止情形均應補償。 |
💬撤銷處理「生來違法」之處分;廢止處理「後天變質」之處分。